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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风险探析
发布日期:2011-08-05浏览次数:字号:[ ]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经济高速发展,各种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法院已处于各种社会矛盾漩涡的中心,法官更是处于矛盾激化的风尖浪口,随着各地法院法官的腐败事件曝光报道,人们对法院工作人员尤其是法官的法律责任和职业风险有了深刻的认识,法官职业风险亦成为近些年来理论界的热点话题。法官职业风险不仅仅是法官个人的问题,也是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的问题,因此职业风险不仅困扰着法官,更影响着司法权威,如何解决法官职业风险问题也就成为当代司法界一个重要的探讨领域。。

  法官职业本来是法治社会最令人崇敬、最令人羡慕、最稳定和最有保障的职业,但近年来,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全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法院已成为社会各种矛盾的“显示屏”1,同时,作为社会各种纷争最终裁决者的法官也处在社会各种纷争的焦点和矛盾漩涡之中,法官已经成为一种高风险职业。近年来,法官涉嫌违法犯罪事件曝光的不少,侵害法官人身权及其他职业权益的恶性事件亦层出不穷,法官职业风险问题在一些媒体上成了热门话题。职业风险不仅仅是法官个人的问题,也是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的问题,职业风险不仅困扰着法官,更影响着司法权威。因此如何解决法官职业风险问题就成为当代司法界一个重要的探讨领域。

  一、法官职业风险及其影响

  职业风险是因某种职业伴随而来的,对从事某种职业的个体生存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的行为和环境等不利因素的总和,它是在执业过程中具有一定发生频率并由该职业者承受的风险,包括经济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和人身风险。如因职业特点产生的各种职业损伤、高负荷工作带来的精神压力、工作过失导致的法律责任等都属于职业风险的范畴。法官职业风险就是与法官执业相伴而来的,对法官的生存和发展存在负面影响的行为、环境等不利因素的总和。

  法官职业风险包括法官的人身安全风险、职业稳定风险、司法技术风险。法官人身安全风险主要在于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将对裁判结果的不满迁怒于法官,致使法官被投诉、受辱骂甚至遭到人身攻击和生命威胁;职业稳定风险主要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这样那样的诱惑、领导人情关系、行政干预等因素影响法官的裁判标准,使自己的职业处于高危状态;司法技术风险主要是法官因自身业务水平不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出现技术性失误从而使自身处于不利状态。

  法官职业高风险主要有两大影响:一是法官在职业高风险的重压下产生倦怠逃避和紧张焦虑心理;二是由于法官职业高风险的客观存在致使法律实施难以落实到位,法院难以吸引必不可少的专业人才,严重影响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2

  二、法官职业高风险成因分析

  法官职业高风险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就是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在于法官个体认识缺陷产生的负面影响,具体体现为专业素养不高导致办错案的负面影响、法官价值观偏颇带来的腐败行为;客观因素在于法官所处的司法环境的负面影响,具体来说主要有司法体制的不完善导致的畸形涉诉信访、审理案件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冲突导致的暴力抗法、管理行政化、地方化约束法官依法审判、媒体非常态报道激化矛盾。各种主客观原因交织在一起,造成法官职业逐渐演变成高风险职业。

  (一)法官职业素养不高是导致法官职业高风险的内在原因。自70年代未实行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以来,我国法官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经济纠纷,为保障改革开放和促进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其功绩不能也不应低估,但当我们用冷静、理性的目光审视这一特殊群体时,又不得不承认法官队伍的现状远远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官素质的要求。由于我国各地区、各法院发展不平衡,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

  一方面是法官专业素质偏低,由于旧体制下法官任职标准底,《法官法》颁布前,法官来源复杂,文化基础与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法官非专业化倾向严重,这样的法官群体在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案件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的形势下,在工作中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知识层面的欠缺导致裁判案件的司法质量与效率偏低,成为当事人不满裁判结果时挑起矛盾的诱因,给自身的职业高风险埋下隐患。同时,这类法官在旧的“重实体、轻程序”传统影响下,对程序公正的重要性不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他们不能自觉的用程序公正的标准评价、约束自己的行为。在承办案件过程中留下程序漏洞,给自己的职业无形中增加了技术上的风险,一旦办错案件便会成为公众猛烈抨击的对象。法官在面临纷繁复杂的案件时,裁判失误是难免的,由此办错案件便要受责问和追究,这是每一名法官无法躲避的风险。

  另一方面是当前法官群体在职业道德方面尚有欠缺,在品行上做不到坚定不移,而当今社会时时处处充斥着诱惑,有的当事人独占资源优势,金钱权利关系无所不用,对法官来说,这无疑是可怕的诱惑和巨大的陷阱,稍有不慎,便沦为司法腐败的囚徒。法官一旦抵不住诱惑,便会造成司法不公,司法不公正是法官职业最危险的错误。

  (二)、畸形涉诉信访是促成法官职业高风险的重要原因

  涉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法院反映涉及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的各类案件的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的活动。3涉诉信访的主要目的是信访人对法院生效判决不满,要求改变一个业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信访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实现其特有的政治功能,涉诉信访最初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监督权的重要渠道。但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信访的政治功能逐渐被其权利救济功能所掩盖,成千上万的人群带着怨恨和希望,通过书信走访,一级一级地攀登在现代官僚科层体制的台阶上,寻求着来自最高权威者极其遥远但又绝非不可能的关注和帮助4。自1980年至2006年全国各级法院每年办结各类案件近800万件,涉诉信访约为400万件,涉诉信访量为全年结案数的50%,这个巨大的数字包涵的内容太多,不仅使法院不得不把信访和审判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予以重视,5更使权威者对信访问题的权利干预有了合理性和必要性,权威者的这种可亲近态势又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增加了上访者的信心和期望。6涉诉信访人信访不信法逐渐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涉诉信访也向越级访、缠诉、缠访态势发展,使“司法问题信访化,信访成为司法的替代程序”7。新中国的政法传统下,权力可以正当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必须在党委和政府指挥下一致行动互相配合处理好信访事项,这在老百姓看来,既然法院要听党委和政府的,一旦败诉甚至刚刚开庭,就要去党政信访部门寻找力量以影响或改变法院的判决结果。8在这一大批涉诉信访案件中,无理信访的比例逐渐偏高。

  在大力提倡和谐时期,涉诉信访的数字太沉重,法院无法背负,具体经办案件的法官更是无力负荷,法官一方面在面临权利干预与公正司法的抉择时备受精神压力,另一方面在面对情绪失控的信访人时又备受人身攻击。无论案件当事人上访结果如何,承办案件的法官总是处于矛盾的漩涡中心。

  (三)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冲突导致暴力抗法

  从古至今,法官给人们的印象就是“青天”、“救世主”,当今社会对法官的期望仍然很大,往往认为法院是无所不能,在诉讼中全面依赖法官调查事实真相,而忽略了自己举证责任。公正司法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程序的意义在于根据当事人的现有证据认定当事人种种陈述中的某一个陈述,而百分百的客观事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实事求是,对于司法程序而言只是一个奢侈的梦想。9法官根据证据确认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往往与客观事实相冲突,中国社会尤其是乡土社会讲究“情理”,考虑问题偏重于情,对这种冲突一般不能接受,在这种情况下的裁判更不为大众所接受,往往难以控制情绪,对裁判法官轻则辱骂,重则进行人身攻击,给法官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法官的人身安全隐患即使在法治建设较为健全的美国,亦不时发生:2005年2月18日,芝加哥一位女法官在审理一个癌症患者向医生索求赔偿的案件中,几次起诉被驳回的患者恼怒下将该法官的丈夫和母亲杀害;2005年3月,亚特兰大,法庭在审理一起强奸犯罪案中,嫌疑犯抢走法警的手枪将法官打死并潜逃。10而在近期,我国法官遇袭事件频频发生:2010年6月1日,一名叫朱军的男子用黑色旅行袋携带枪支进径直进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审判大楼,枪杀两名法官、一名书记员,枪伤三名法官后饮弹自杀;2010年6月8日,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法院法官到梧州市建筑个体户陈宏生夫妇家中执行公务时,被陈宏生泼硫酸致6名法官不同程度烧伤。这两起事件并非法官遇袭的个案,据广州市法官协会在2008年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2003年以来,仅广州市就发生了28起暴力抗法或法官受伤害事件。11法官遇袭事件的频发引起广大的关注,法官的人身安全也由此成为司法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行政干预给法官带来职业安全风险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也将“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列为法官的权利。虽然宪法和法官法都规定了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由于缺乏具体的保障措施,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受到外界干涉、干预或干扰的现象屡有发生。在当前体制下,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诸方面受制于地方,造成事实上的权大于法。由于法官的免职、降职、辞退、处分事由规定不详,程序不明,实践中操作的随意性太大,使一些依法办案的法官由于没有按照各级领导意图办案而被调离审判岗位、调离法院的情况不时发生,法官的职业稳定极度缺乏保障。

  (五)媒体舆论的非常态报道给法官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

  媒体的报道是社会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也是确保司法公正能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有效途径。我国的主流媒体都是国有资产,由党和政府直接掌控并受到经济扶持,媒体监督某种程度上是党政权力的延伸或补充,一篇具有负面反馈功能的司法报道,通常能迎合有关部门向司法机关要监督的心理,并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而迅速跟进。对已决案件的批评性报道虽不至于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构成侵犯,但在当代社会,媒体的功能已不再局限于报道,出于市场化、商业化的目的,一些媒体对未决案件大肆炒作,在公众中产生了错误或者片面的舆论导向,甚至左右了一般民众的是非判断,不仅给承办案件的法官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而且有损法院的独立审判。

  河南的张金柱案就是媒体监督与司法冲突的典型案例,该案从案发开始,便有众多媒体巧妙地扮演了主审法官,发起一场声势浩大的道德审判,对张金柱口诛笔伐,这种媒体压顶的态势足以把张金柱送上断头台,也足以把主审法官推上道德法庭,因为他不得不考虑来自媒体对张金柱的有罪判决,张金柱的媒体报道出格程度,与英国《每日镜报》对黑格案的报道相比,显然有过之而无不及。12媒体与司法的冲突直接将法官暴露于高危的风口浪尖。

  媒体承载着以道德为价值理念的正义追求,以道德作为社会正义的评判基准,司法则秉承法律正义为追求公正的价值理念,以法律作为社会正义的评判基准,民众的道德标准因其内心良知与认同的差异而不同,法官的裁判标准却因法律的唯一性而具有相对确定性,媒体宣扬的道德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官的内心良知,从而使法官限入选择道德正义与法律正义的两难境地。

  三、法官职业高风险解决路径

理论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实践,研究法官职业高风险问题的落脚点还是要解决问题,使其对法治建设的影响控制在最低状态。法官职业高风险来源于法官从事的审判、执法这样的职业活动,而审判权又是法院的专有权利,解决法官职业高风险问题同时也是解决法院目前所面临的各种困境的问题,针对法官职业高风险成因及表现状态,笔者提出以下意见以供参考。

  (一)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降低个人能力不足导致的职业风险

  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要从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方面着手。一名高素质的法官必须具备三方面的条件:一是具有大局意识和法律信仰;二是具备一定的职业积累;三是具有高尚的品格。13树立起大局意识,就是培养政治素质,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才有助于法官掌握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克服片面性认识,在办案过程中更好的贯彻法德精神,提高执法水平。

  法官的职业积累就是提高业务素质的过程,法官不仅要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熟悉法律规范,而且要在司法实践中积累司法经验,提高法官处理案件的掌控能力。在司法实践中,知识的运用能力往往比知识的储备多少更重要,我们不缺少从高等院校毕业的法律专业人才,但我们缺少能洞察世事,能像宋鱼水一样“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优秀法官,所以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实际是提升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的能力,是知识与实践互动的过程,是降低司法技术风险的有效途径。

  提高法官的道德素质实际就是培养法官高尚的品格,对现有法官进行培训,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记法官的崇高使命,强化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只有高尚的人才能刚直不阿,坚定公正司法的信念,具备高尚品格的法官在金钱交易和利益诱惑面前更容易坚守阵地,公正司法,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

  (二)为法官提供职业保障

  法官的职业保障与提高法官素质其实是相辅相成的,法官有了职业保障,法院才能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入法官队伍,才能够留住那些有深厚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法官。法官的职业保障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一是法官的政治待遇;二是法官的经济待遇;三是法官的民事司法豁免;四是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

  1、提高法官的政治待遇,使法官从地方干预的风险中解脱

  我国行政司法合一的传统使得行政常常干预司法,法官的任职掌握在地方行政权力中,司法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现行体制使得法官没有足够的能力和勇气抵御行政权力的非法干预。只有给法官提供充分的职业保障,才能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提高法官的政治待遇,就要改变其受制于地方的任命方式,主要是提高法官任命的等级。

  2、提高法官的经济待遇,保障高风险与高收入成正比

  法官高薪制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惯例,例如:加拿大宪法规定,法官工资、补贴、退休金由加拿大议会确定并支付。这些国家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不仅在于宪法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且在于其现实中的严格执行,基本保证了法官具有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使其工作具有专职性、稳定性和公正性,保障了司法独立价值的实现,这值得我们去借鉴。14高薪可以养廉,而且可以培养法官的独立精神,尽管我国向来主张法官生活以平民化为高尚,力倡俭以养德养廉,但法官也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并非“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圣人,他们有着与常人相同的生活需要,当一个法官为下一顿饭发愁时,面对物质利诱,即便忍耐、抵抗亦大耗精力,亦难能坚持专于审判,更何况为物欲驱使之下的贪赃枉法。给法官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同时也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途径,但在法院经费与地方财政挂钩的前提下,提高法官经济待遇无疑是喊空口号,要从实质上提高法官的经济待遇,还要从改变财政源头入手,可以借鉴国外做法,建立法官薪金中央集中预算制度,由中央设立独立的法官薪金总值支付中心,地方各级财政设立分中心,专门负责对法官薪金进行统一管理和发放15

  3、正确对待错案追究,建立法官豁免制度。

  法官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但实践中为了实现公正司法却片面地加重了法官的司法责任,当前盛行的“错案追究”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由于法律未对错案定义具体的范围、类型与责任追究程序,“错案追究”制度将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访再审的案件一律视为错案,这是不合理的,不同的人对法律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对同一现象、同一问题的处理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会不同。在提倡和谐的当今社会上,案件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考虑的不仅仅是法律效果,有时候更多的考虑的是政治效果,不能简单的认为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后就是错案,更不能因此盲目追究承办法官的责任。

  在此基础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该被重视。法官豁免权是指法官在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所发表的言论、所做的行为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官在合理的限度内能够摆脱一些外在或内在的压力,消除其惧怕承担责任的顾虑,大胆地行使其独立审判的权力。众多国际惯例对法官豁免权都有规定,在法治建设发达的国家,法官司法豁免权得到很好的应用,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4、加强法院安保设施建设,保障法官人身安全

  在法官遇袭事件频频发生后,法官的人身安全得到了关注,很多基层法院都配备了专门的安保人员,设置了安保设施。这是好的开端,但设施的配备只是硬件,软件还是要加强普法宣传,唤醒人们对权利的尊重。只有人们的守法意识达到一定高度,才能在面对对自己不利的裁决时不迁怒于法官,法官的人身安全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以保障。

  (三)、建立与媒体的交流平台,避免不实报道激化矛盾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都是一种宪政权利,都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石。公正司法要求审判公开,审判公开恰恰是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契合点,审判公开是媒体监督的前提和条件,而审判公开的目的之一便是借助舆论来促进审判公正,监督司法权的正当行使。16但媒体监督司法在我国司法独立不强的环境下应有所限制,司法执法机关的活动还是应与社会舆论保持一种恰当的距离,不能过多的强调社会舆论对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的监督。17从媒体监督层面减少法官职业高风险就要从媒体的常态报道入手。

  首先是为媒体报道来源做制度上的安排。司法机关可以建立一个与媒体对话、交流研讨的平台,18一方面以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为常规渠道,主动向媒体透露司法过程中可以披露的案件信息,适当允许媒体查阅、复制生效的裁判文书,协助媒体与案件当事人见面,弥补媒体获取案件事实和证据手段上的不足,使媒体接触到更为客观、全面的案件事实,以保证媒体报道的客观真实性,避免媒体给公众传递片面甚至错误的信息;另一方面,媒体报道出现偏颇时,通过交流平台来作跟进式的更正。

  其次是对媒体报道范围给予适当限制。早在1985年,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就出台文件,要求“没有把握的案件或有争议的案件,不要公开报道;对正在侦查、起诉或正在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不要登报刊、广播或上电视;个别必须见报的,要先报道破案、起诉或审理的消息,以后再报道判处结果,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对涉及到案件适用政策、法律有不同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或登内参反映。”随后,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于1996年亦下达关于法治新闻的意见要求:“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的报道。”限制媒体的报道范围主要体现在对案件实体性内容的报道:对已裁决案件,允许媒体发表意见,但不能进行人身攻击,应杜绝对裁判法官个人的人身攻击;对未决案件,基本上只报道程序性内容,不能就案件的证据、案件实体处理发表评论性意见,更不能先于司法程序对案件抢先报道,避免给裁判法官独立裁判施加精神压力;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负面报道应把握好度与量,应考虑报道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避免出现损害司法权威,造成找法院不如找媒体的社会影响,这类报道应向善意和建设性方向发展。

  (四)正确对待涉诉信访,建立科学考核制度

  涉诉信访所透露的本质问题是如何处理好畅通的民意表达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矛盾,其形成和发展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单凭法院不能彻底解决,只有全社会共同

努力,才能真正的让其疏通、消亡。涉诉信访带给法官的风险主要与政府对这一现象的态度有关。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涉诉信访被认为是有碍社会稳定的因素,与地方政府的政绩相关,法官的个人职业安全在政府利益面前变得渺小,所以政府对涉诉信访树立正确的考量态度是降低涉诉信访导致法官职业风险的重要途径;其次,对法院来说,司法绩效是法院的生命线,提倡和谐社会对法院的要求是案件当事人不能闹事,凡上访、缠诉的案件都归入影响绩效的案件考量范畴,这给承办案件的法官增加了压力,造成“做事越多,犯错越多,进步越小”的非常现象,所以法院应该重新审核司法绩效的考量标准;对广大民众来说,涉诉信访是“天听”传统引起的蝴蝶效应,只有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源头上解决涉诉信访的畸形形态;最后,对法官本身来说,要树立正确的心态,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在办案过程中杜绝法律漏洞,让当事人无理可挑。

(鼎城区人民法院  周元梅)

1、王朝晖《法律真实与法官职业风险》,载深圳法制报,2003年12月11日。

2、吴明《防范法官职业风险之我见》,http://jz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21。

3、李微《涉诉信访:成因及解决》,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4、李宏勃《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民信访》,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5、李微《涉诉信访:成因及解决》,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65页。

6、李宏勃《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民信访》,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7、赵贵龙《司法与信访:从冲突走向融合——涉诉信访机制的价值结构、制度缺失及改革路径》,载《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参考资料精编》第537页。

8、李宏勃《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民信访》,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9页。

9、陈卫东《法官的安全问题是个国际问题》,转载于正义网,2005年8月27日。

10、转引自张瑜 施永华《法官职业风险探讨》,http://www.sinolaw.net.cn/shequ/yuanchuang/2006116163912.htm。

11、转引自李亮《法官遇袭事件频发 职业风险叠加使其成弱势群体》,http://www.ce.cn/xwzx/shgj/gdxw/201007/19/t20100719_21627947.shtml。

12、陈于伦《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博弈分析——冲突中的理性视域》,载《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参考资料精编》第342页。

13、王明新《论法官的素质》,转载自《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49-50页。

14、秦大常 吴如玉:《从中西部地区法官流失断层现象谈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86755。2007年4月20日。

15、邓志伟《论路径依赖下的法官薪酬厘定制度——从锁定状态向飞轮效应的转换》,载《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参考资料精编》第68页。

16、陈于伦《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博弈分析——冲突中的理性视域》,载《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参考资料精编》第344页。

17、朱苏力《法治及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9-152页。

18、陈于伦《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博弈分析——冲突中的理性视域》,载《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参考资料精编》第3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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