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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溪法庭七步调解促和谐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1-09-16 16:54:44 【字体:

  近年来,鼎城区人民法院灌溪法庭紧紧围绕“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鼎城”,立足实践,积极探索新方法、新途径,力求用最简捷最高效的方式平息纠纷、化解矛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该庭近三年案件调解率达60%以上,案件自动履行率达80%,当事人服判率达99%以上。

  诉前调解,提前介入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当事人一方到庭咨询或者要求立案审理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查清纠纷发生的原因,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及时与基层组织联系核实案情,并听取基层组织和案发地群众的意见,适时邀请他们帮助做调解工作,让他们了解法院工作和法官工作,有的放矢做好调解工作。  

  立案调解,搭建和平解决纠纷的平台。在立案时,认真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听取被告的意见,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初步情况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当被告同意调解时,及时通知原告到场,再次为双方搭建一个相互沟通的机会和平台,以利于进一步的缓解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尽最大努力促成双方和解。

  庭前调解,模糊双方当事人责任。在庭前证据交换后,让当事人全面地了解支持诉辩主张的证据,更加理性地对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适时地引导双方在权衡利弊之后各自作出让步,充分利用有利时机,分别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促成双方在开庭前就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协议。

  庭中调解,及时掌控当事人的情绪变化。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采取现场调解、圆桌式座谈调解的方式进行案情梳理,以缓解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使调解在相对融洽平缓的气氛中进行,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庭后调解,果断“亮剑”阐明观点。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查清双方的争执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对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的一方当事人,满足其想通过调解减少损失的愿望,在庭后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调协议。

  类比调解,引导当事人自己当自己的“法官”。对一些案情简单、分歧不大的婚姻家庭案件、邻里纠纷案件,将类似判例展示给双方当事人,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让其明白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通过讲解案例,让当事人对照自己案件的情况,对法律的相关规定和进入诉讼后的结果有大致了解,从而引导当事人明断事理,促使调解协议的达成。

  判后调解,案件宣判后回访析理说法。法庭审理案件不能久拖不决,穷尽调解手段后当事人双方仍然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对案件作出判决。撰写判决书时力求叙事清楚、说理充分。宣判后,及时回访双方当事人,准确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析理说法,尽力促成当事人判后调解或执行和解,以达到案结事了。

  (鼎城区人民法院  朱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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