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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区法院六项措施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工作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0-11-05 19:05:38 【字体:

  2008年以来,武陵区法院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积极、审慎的措施,认真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充分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主要做法有: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严格依法从轻、减轻判处。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兼顾保护社会利益和犯罪少年的利益,对初犯、偶犯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罪犯,在从轻、减轻判处的同时多适用缓刑。同时,在具体审判中,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和量刑规范化的规定,准确适用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把握好处罚尺度,做到罚当其罪,兼顾教育其人。

   二、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方针,有针对性地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审教育工作。庭审中,用启发、疏导的方法进行教育,态度平缓又不失严肃,让未成年被告人在情绪相对稳定的状态下交待和陈述,营造较宽松的法庭气氛。同时,把庭审教育阶段确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后,运用庭前准备的背景材料等结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从感化点入手,分析罪因,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把法庭作“课堂”,使未成年被告人切实受到法制教育,促使其幡然悔悟。

  三、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司法保护工作。坚持涉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审判”的原则,依法保护并尊重未成年被告人的隐私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率100%;按法律规定依法为未请律师或无钱请律师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全面保障未成年被告充分行使辩护权;积极争取法定代理人出庭,采取书面通知与电话通知相结合的方式,为每一名未成年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送达出庭通知书。

  四、重视并改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书的制作。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样式的规定,把“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融入到法律文书的制作中。在事实部分,概括地增写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成因并进行分析,这既有利于教育挽救,又为是否能够从轻、减轻处罚、能否适用缓刑提供事实依据。在理由部分,除了论证未成年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与否外,还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阐述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的理由。

  五、建立特邀陪审员工作制度。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仅仅靠法院一家是不能取得较好的惩治和教育效果。为此,武陵区法院特邀了关心青少年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让他们与法院一道在庭前、庭中、庭后等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以便更有效的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工作。

  六、认真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执行工作。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未成年人罪犯,将执行通知书依法送达看守所;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由未成年罪犯住所地派出所执行;对附加刑罚金的执行,坚持罚金从轻和法定代理人自愿的原则,凡未成年被告法定代理人主动缴纳罚金的,依法予以执行。

               (常德市武陵区法院 黄应文 戴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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