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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人民法院“四个明确”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08-11-26 14:53:54 【字体:

   为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裁判的司法权威性和社会认同度,确保司法公正,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全院执行。该院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规范,做到了“四个明确”:

     一是明确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该院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以查明的事实为基础,要有基于法律规定的证据要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与法律及司法解释相抵触;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出于正当、合理的动机,并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以及大多数人认同的公平合理的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公开的原则,必须释明认证的过程、依据以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之间的逻辑联系;行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诉讼经济便利的原则,在选择处理方式时要尽可能消除导致社会资源再次投入诉讼的各种因素,减少或杜绝强制执行、再审、申诉、上访等情形的出现。

     二是明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环节及规定。该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授权性规定,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刑事案件的量刑情节、罚金数额、非监禁刑的适用等方面的自由裁量行为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既没有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抵触,又不束缚审判、执行人员的手脚,操作性强。

     三是明确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该院规定,分管院长和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和管理。变更排期开庭时间的,应报庭长或分管院长审批;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报分管院长审批;党委、人大、上级法院及本院院长督办、交办、批办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其他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在裁判前应报告庭长、分管院长和院长。院长、分管院长、庭长不同意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的处理意见的,应要求其复议,经复议后,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院长报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四是明确对违反该制度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每月的例行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审判、执行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符合规定的,将依照该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则》和《奖惩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严格追责到位,确保实施效果。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报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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