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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2-12-11 11:04:47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年8月21日

  

  法释〔201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 69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13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决定废止的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13件)

  

 序号

  司法解释和司法

  解释性质文件

  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

  1956年6月6日

  〔56〕法行字第5427号

  〔56〕高检3字第341号

  〔56〕公一甲字第282号

  〔56〕司普字第682号

  刑法对刑期计算问题已有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联合批复

  1957年3月11日

  〔57〕法研字第4904号

  〔57〕高检四字第348号

  形势已变化。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转发上海市关于人犯羁押、换押、接见、送达执行书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1957年5月16日 

  〔57〕法行字第9108号

  〔57〕高检五字第182号

  〔57〕公劳联字第12号

  〔57〕司普字第715号

  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通知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已有新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刑的刑期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1958年1月14日

  〔58〕法研字第5号

  〔58〕高检四字第2号

  通知中有关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以及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规定与刑法相关规定相抵触。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特赦罪犯的刑期计算等问题的意见

  1959年10月17日

  法酉17号

  形势已经变化。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通知

  1962年7月26日

  〔62〕法行字第112号〔62〕高检发第11号

  〔62〕公劳字第14号

  形势已经变化。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犯罪是否需要履行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

  1963年7月29日

  〔63〕法研字94号

  〔63〕高检二字49号

  〔63〕公发(劳)539号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监外执行的条件已经消失的,应收监执行,并对新罪进行立案侦查。批复涉及的问题已有法可依。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3年8月31日 

  〔63〕法研字第102号   高检发〔63〕28号  〔63〕公发(劳)600号

  相关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9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三类分子两性关系案件的联合批复

  1964年9月24日

  〔64〕法研字88号

  〔64〕高检发字第42号

  〔64〕公发(治)623号

  形势已经变化。

  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1965年3月11日

  〔65〕法研字4号

  〔65〕高检发2号

  〔65〕公发(治)159号

  流氓罪已取消,调整对象已不存在。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被害人不得强制进行人身检查。通知精神已经被现行刑事诉讼法所吸收。

  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清理老弱病残犯和精神病犯的联合通知

  1979年4月16日 

  〔79〕法办研字第6号

  〔79〕高检三字第19号

  公发 〔1979〕61号

  该通知具有时效性,现已过时效,不再适用。

  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1979年12月6日

  〔79〕法办字第78号

  高检一文字〔79〕61号

  公发〔79〕175号

  〔79〕铁公安字1885号

  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管辖与专门管辖的分工已有明确规定。

  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罪证问题的通知

  1979年12月26日    〔79〕法研字第30号〔79〕高检一文字第67号          公发〔1979〕181号

  反革命罪已被取消,形势已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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