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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离婚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建议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2-04-12 15:56:10 【字体:

  随着海峡两岸交往的不断深入,涉台离婚纠纷也逐渐增多,仅2011年,鼎城法院就审结5起涉台离婚案,笔者通过综合分析,发现纠纷呈现以下特点:

  1、涉台婚姻特点:结婚年龄两极化,女方一般为25岁以下妙龄女子,男方多在40岁以上且很多人为再婚,年龄相差很大;缔结婚姻双方均由中介人介绍,被中介人收取一定介绍费,有的女方甚至连男方的基本情况都不了解就匆匆登记结婚;普遍结婚时间短,一般不超过半年;婚后一般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分割纠纷。

  2、涉台离婚案件审理特点:原被告较固定,均由大陆女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台湾被告方一般不参加应诉,法院全部采取缺席判决;所有案件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周期很长,平均为8个月左右(包括公告时间在内);所有离婚案件均为判决结案,由于对台湾被告财产状况调查难和执行难等问题的存在,大多数原告均放弃财产利益;此类案件上诉率均为零。

  笔者分析“涉台”离婚案件增多的深层原因如下:一是婚姻基础差,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这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二是婚姻动机不纯,相当一部分女孩把婚姻当作跳板,贪图金钱,误认为台湾地区生活富裕,自己没有独立经济地位,寄人篱下,男方则贪图女方年轻貌美。三是双方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对环境不适应,生活态度不一,生活中缺乏沟通,容易引起感情纠纷,且原告身居异地,人生地殊,易导致情感孤独化。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涉台双方特别是原告女方的权利,建议:

  1、着力提高妇女素质。婚姻的低质量是涉台婚姻纠纷案件多发的根本原因,应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加强妇女的恋爱婚姻知识、道德观念教育和法律保护意识,强化妇女自立、自尊、自强的观念,使妇女拥有独立的社会生活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患于未然。

  2、加强涉台婚姻管理。各级台办应加强对涉台婚姻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力度,进一步明确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管理职能。婚姻登记机关和公证机关应加强对涉台婚姻的管理和监督,使涉台婚姻登记趋于合理和稳定。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涉台婚姻的政策法规、办理程序等事项的宣传与普及。

  3、法院谨慎妥善处理。法院在审理涉台婚姻纠纷案件时,要注意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多做思想疏导工作;要对当事人多做正面宣传,使其充分认识到家庭婚姻道德在婚姻关系中的重要性,依法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案释法,扩大审判效果,联合妇联等有关部门,搞好审判后的延伸服务。

  (鼎城区人民法院  贾建林  付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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