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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分析与政策探讨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0-06-12 15:32:29 【字体:

  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向农民补贴等各种优惠政策的出台以及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农民的农村“热点”、“难点”问题日益增多,因土地承包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大幅度上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也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经分析,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矛盾内容以土地纠纷为主。税费改革后,农村出现了不少因承包的土地等级、地界不清、土地转包等引起矛盾纠纷。仅去年,我镇发生因土地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导致人身损害的纠纷4起,占全部矛盾纠纷的60%。

  (二)矛盾纠纷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农村矛盾纠纷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涉及面广,易于引起具有相同利益关系人的共鸣,有时一起矛盾纠纷聚集参与的人数少则十多人,多则几十人,无论征用土地,或者是邻里纠纷,只要有少数人吃了亏或占了便宜,就会引起连锁反应,群众抱着人越多越有理、问题越容易解决的想法,容易形成参与人数多、影响涉及面大、局面难控的上访事件。矛盾纠纷的主体就不断扩大了,关系更加广泛,更加复杂,往往是集体、个体的矛盾交织在一起。2007年至今,我镇有2起村与村、村与组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经镇政府多次调处无果,已由村民联名申请石门县法制办调查处理。

     (三)当事人对法律理解不透彻以及对调解认识不足。群众对法治的精神实质缺乏理解,有的群众在现实中曲解法律、断章取义来强调对自己有利的一面。遇到矛盾纠纷,不能心平气和地商量解决办法,而是钻牛角尖,把法律和政策往自己有利的方面随意解释,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结果双方都不肯相让,导致矛盾纠纷升级。如我镇大城村集体经济茶园100多亩进行二轮承包时被郑垭组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操纵联合该组几十位组民强行阻止,他们的理由就是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上2条法律条文,根本不考虑法律的综合性和配套性,固执己见,不时以到省进京上访威胁镇村两级组织,造成现在茶园无法承包、无法培管的现状。

  (四)纠纷不能及时解决导致问题具有“后遗症”。当前的一些矛盾由于改革中形成的的深层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有的甚至长达几年十几年难以解决。如土地延包、退耕还林政策改革以来因山林界限权属不清而引发的纠纷仍居高不下。如大城村李家组郑孝武多年前由于母亲改嫁,定居河南。走前因为欠债而将房屋、土地作抵,并与债权人签订了协议。现回来后又想要回属于自己的“正当”利益。诸如此类事件,因政策原因和时间久远根本无法在短期内给群众作出满意的处理。

  (五)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增大。由于当前农村矛盾日益复杂,调处的难度日趋加大,群众要求解决的问题或实际困难,或属历史遗留,或缺乏政策法律依据,或当时没有形成书面材料,调处起来比较棘手。矛盾纠纷的内容既有民事、经济的,又涉及治安的,内容复杂,特别是跨乡镇、和行业的矛盾纠纷,调处相当困难,只要有少数人不合作、纠纷调处就难以达成协议。

  针对以上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三点:

  (一)历史原因。由于我镇山大人稀,人均占有土地面积较大。部分土地证照填写不规范,导致界址不清,甚至连当事人自己都搞不清楚具体的界址,为调解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现实原因。由于人口变迁,有一部分当事人、知情人搬家或去世,在确认界址时找不到相应的证人。另外,由于发展的需要,以前的荒山、荒坡被利用起来,部分界址变迁,给调解工作增加了难度。

  (三)利益原因。在税费改革前,部分农户为了逃避农业税,缩减土地面积、转包给别人耕种。而在税费改革后,从以前上缴农业税变成了国家补贴,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农户要求收回转包的土地。而相应的,当时耕种土地的农户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税,因此,就产生了矛盾。另外,我镇有部分土地以前是荒山荒坡,近年来被探明有磷矿资源,土地顿时“身价百倍”,成为争执的焦点。


  今年,要开展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预计土地、山林矛盾纠纷将成为今年的突出热点问题,成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主要矛盾。针对上述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及原因,预防和解决矛盾纠纷,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才能取得明显的效果。


  (一)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发挥好人民调解在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中的长处,加大对调解工作的投入,配齐配强调委会班子,要利用自身贴近基层、熟悉民情的优势大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早发现苗头,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对村干部的培训、对村级工作的指导力度。从各种矛盾纠纷分析,有很大因素在于村干部对一些工作程序的忽视。就我镇大城茶园的问题来说,如果在第一轮发包时,村干部召开群众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时做好了会议记录,并由他们签字同意,这些手续到位,村民就没有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因此,加强对村干部的培训,加强对他们工作的指导势在必行。

  (三)加大普法力度。要在农村深入开展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注重普及与农民生活、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宣传如何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等知识,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从而达到防止群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的目的,更断了那些别有用心,想利用法律的幌子挑拨群众闹事的念头。要加强村干部对新颁布的法律、政策的学习,加强他们的战斗力,把一些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恶性暴力事件的发生。

  (四)加大对恶意闹事构成违法的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在矛盾纠纷的处理上,对于那些恶意闹事,不听劝阻,构成违法的人,作为国家暴力机构的公安机关,必须严厉打击。一方面是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二是对其他有闹事想法的人造成威慑,使他们打消这种念头。我镇碑垭矿山有一农妇恶意阻工,严重妨碍了矿区的生产,多次劝阻不听,3月份再次阻工时,镇派出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其拘留,有力打击了不法行为。

  (五)整体联动,多措并举处理纠纷。矛盾纠纷的出现,必定有原因,要充分调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矛盾纠纷,要讲究方法,要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多措并举解决问题。我镇南镇居委会在网改时出现一户阻工,这户人家两老年纪都上了70岁,男的患有心脏病,女的患有癌症,稍有不慎,可能是两条性命。针对这种棘手的情况,我镇充分调查了此件事情的原委,对两位老人家心平气和地做工作,把老人家的女儿女婿请来,请他们帮助做老人家的思想工作,最终这件事情得到了妥善解决。

  (六)加强司法所、镇调解中心调处矛盾纠纷的力度。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要贴近群众,积极为群众当好法律参谋,做好法律服务,在开展法制教育、制定依法治理方案时,要多出主意,保证党政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司法所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提高依法调解的能力,调解不成的,可引导上法律程序,杜绝越级上访的发生。司法所要把法律服务延伸到农村生活的各个角落,充分发挥司法所的基层法律服务作用。

  (七)加大仲裁力度,简化仲裁程序。由于土地、山林矛盾纠纷有可能增加,而乡镇只有调解的权力。在矛盾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只有依靠仲裁和法院判决。法院、国土、林业等职能部门要配备精干的力量组成仲裁庭,专业从事土地、山林纠纷仲裁。要简化仲裁程序,提高效率。深入基层,服务农民。

                           (石门县司法所  陈锦平 周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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