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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式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规范化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08-08-07 11:18:01 【字体: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对各项工作包括政法工作的领导权,这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历史使命,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政法工作的客观需要。党委政法委是党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执法监督是其主要职责。因此,认真分析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现状,研究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制度创新,形成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成为必要,且势在必行。

一、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党委政法委监督的重大意义

由于在理论上对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地位作用和职责权限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实践中对执法监督工作定位不准、监督不到位,新形势下,重新认识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廓清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错误认识,保障执法监督的实效,形成执法监督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社会全体公民中,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律化。“徒法不可自行”,法治的实现,执法者的作用不可低估,而对执法活动和执法行为的监督又是保证良好执法效果的关键。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是党对政法工作实施领导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其监督的对象是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监督的内容是执法活动和执法行为,监督的目的是要从深层次上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问题。

二是提高政法队伍素质,遏制司法腐败的需要。从总体上看,政法队伍和执法状况是好的,但是,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甚至司法腐败的现象依然存在,执法中特权思想、利益驱动、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些因素的存在,将严重损害政法队伍的形象,妨害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加强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正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围绕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加强执法监管的制度建设,有利于遏制和消除司法腐败,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是弥补当前执法监督乏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设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制度,另外还有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的多种监督形式,党委政法委是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能够凭借其独有的地位和权威优势,总揽全局,整合各种执法监督资源,让各类监督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保障监督实效。

二、当前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执法监督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有的领导干部以及政法部门的部分干警认为执法监督干扰了执法权的行使,属于形式主义或是做表面文章,妨害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部分从事执法监督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不能很好地适应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执法活动是一项理论性、技术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法律的准确理解,并不是非职业人士所能做到的,更不是什么人都可以仅从一纸申诉状中就能判断出是非曲直的,要求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执法监督人员必需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协调能力,做到内行监督内行,而现有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中熟悉法律、具有执法实践经验与能力的人员所占的比例很小,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和与执法相关的社会问题总是难于准确把握,更难实施有效的监督,正确履行好执法监督职责。

三是执法监督缺乏规范有序、科学可行的考核机制。现有的执法监督体系,普遍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执法监督工作中主要表现为“三重三轻”:其一是重个案监督,轻宏观监管。即注重了个案的监督纠错,执法干警的责任追究,忽略了从具体个案中找出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宏观监督。其二是重视对执法部门的监督约束,轻视对执法活动的保障服务。强调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纠错,忽略了对改善执法环境,支持政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作用。多年来,一些地方执法环境欠佳,政法干警的待遇不高,在执法过程中的利益驱动,个别干警执法能力不强,执法权威丧失,社会公平正义难以得到维护。

三、对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建议

第一、明确监督职责、澄清模糊认识,增强执法监督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好执法监督中的四种关系:1.正确处理好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与人大、检察机关等法律监督的关系,利用党的领导地位,互通监督情况,整合监督资源,畅通监督渠道,实行有序、规范的监督;2.正确处理好监督执法行为与支持政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既不能无视执法部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又不得超越职权、取代政法部门对具体案件的定性处理,要积极排除政法部门执法过程中的人为干扰,保障公正执法;3.正确处理好执法监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坚持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既不能以牺牲社会公平正义为代价,损害法律权威,片面强调执法的社会效果,也不能以机械执法,脱离实际,不顾社情民意,过分强调法律效果,要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穿于执法监督的过程中,与执行国家法律有机结合起来。

第二、健全执法监督组织机构,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现阶段,各地党委政法委虽然都设置了相应的执法监督组织机构,但监督职责不够明确具体,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还不高,应逐步选调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水平高、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综合协调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强的人员从事执法监督工作,充实执法监督力量,经常性的加强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整体素质等于甚至高于执法机关人员的法律水准,真正实现内行对内行的监督,确保监督实效。

                                                            (临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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