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鹏:从程序员到检察官
【人物简历】宋鹏,男,1980年3月出生,2004年经公务员考试被招录到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历任助检员、技术科副科长、反贪局副局长,现任技术科科长、团支部书记。
【从检心语】从计算机专业的程序员到一名检察官,十年的从检历程,让我深切地感受到了检察工作的复杂与艰难,激情与挑战。“取法乎上,进得乎中”将是我作为检察人毕生的秉承与追求。
我的父亲是一名交警,从小我就在法制氛围中成长,在父亲的耳濡目染下,对法律便有了无尽的尊崇与仰慕。2004年,我通过公开招考进入汉寿县检察院工作,算是与检察事业正式结缘。十年来,我追寻着做一个“检察人”的梦想,不怕苦、不避难,步步踩实、奋勇争先,连续多年被市委政法委评为“五星级政法干警”,2011年被市委政法委授予“全能侦查员”;被县委、县政府荣记三等功1次,嘉奖2次。
进院之初,我被安排到公诉科工作。对于计算机专业毕业的我,一切都是那么的新奇,帮忙做些文书整理工作,觉得也很轻松。可没过多久,为了锻炼我,科长安排我协助检察员办案。法律素养的欠缺,让我办案时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时常感觉脊背发凉,心里像堵着一块硬石。院领导看出我的不知所措,和我谈心,并鼓励我积极参加司法考试。也就在这一刻,我突然间认识到,检察官的职业不仅意味着一份尊荣,更是一副沉甸甸的担子,实力不济必将被压垮,逃避不是办法,担当才有出路。为了备考,在公诉科工作时,我加班加点忙完手上的工作,挤出时间从零开始勤学苦练;在反贪局工作时,我随身携带学习资料,将零碎时间拼凑起来学习。经过不懈努力,我通过了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获得了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谚语云,光学不练假把式。2009年,我院公诉科受理了熊某等三人持刀抢劫案,犯罪嫌疑人熊某辩解仅构成敲诈勒索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考验着一个“检察人”的功底。为了查明真相,我认真复核证据,耐心听取嫌疑人辩解,并前往临澧县、广东省补充取证二十余份。庭审中,我运用学到的法律专业知识,对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通过机智而有策略地讯问,对被告人的辩解给予有力驳斥。在铁的证据面前,被告人无奈低头认罪。最终,被告人熊某等人被法院判处抢劫罪。
2011年,我院反贪局在对某单位进行初查时,该单位出纳李某早已删除了电脑中所有记录。我注意到这一反常迹象,经询问知情人,得知电脑一直正常使用并且记录过现金日记账。由于数据已被删除,李某避重就轻、百般推脱,案件侦查一时陷入窘境。通过电脑技术分析,我发现虽然被删除的数据跨时长、文档多,恢复难度大,但也是有可能的。接下来,我精心准备,在电脑上不厌其烦地反复尝试,最终运用数据恢复技术恢复了备份盘中已删除的大量文档、表格。经仔细排查,其中标题为“内部借支一览表”和“待处理几项款项备忘”的两张Exce1表格记录的单位内部人员以“借支”为名的几笔款项甚是可疑,特别是在“待处理几项款项备忘”中详细载明李某等人用虚假发票冲抵赃款的事实。至此,一起多人涉嫌贪污的窝案浮出水面。
如今,某些新型经济犯罪智能化、组织化、隐蔽化特征日益明显,传统单一侦查手段和方式显得力不从心。2013年,我县公安局立案查办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摆在侦查员面前的难题是如何获取、固定电子证据,县检察院指派我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根据我们提供的建议,侦查人员很快取得了该案关键证据。案件移送起诉后,为了能顺利鉴定电子证据,保障电子证据的效力,我依据严格的证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借助反编译、密码破解技术,分析源代码、数据库、破解了程序算法,重构了传销人员“金字塔”系谱图和验证返利金制度,为鉴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庭审阶段,犯罪嫌疑人黄某当庭翻供,辩护律师也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来源提出质疑,我从法律和技术的角度当庭客观科学和专业地给予了有力驳斥,向法庭充分展示了电子证据取证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科学性,守住了该案的关键证据,展示了公诉人的风采。该起特大网络传销案16名被告人均被判有罪,其中主犯黄某被判有期徒刑11年。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