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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雷锋精神 传递司法正能量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3-04-23 10:39:26 【字体:

  今年3月5日,是毛泽东同志亲笔题词“向雷锋同志学习”50周年纪念日。党的十八大把“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的要求首次写进大会报告中,让我们深深地感触到雷锋精神的强大生命力,感受到雷锋精神的巨大正能量。
  在全面贯彻十八大精神之际,正能量这个词用的特别多,也特别令人欢欣鼓舞。那么何为正能量?正能量,即积极的能量、正向能量,原本是一个物理学的概念,但现在人们一般从社会学角度去解读,指的是一种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情感,是一种促使人不断追求、让生活变得更幸福的动力。社会要进步,法治要发展,离不开正能量,而雷锋精神,正是催人奋进、推动法治建设的正能量。
  雷锋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一张道德名片,代表着对党至真至诚的爱国精神,对人民至亲至爱的为民精神,对工作至勤至恳的“钉子”精神,对自己至朴至素的勤俭精神。时代在变迁,世界在变化,但雷锋精神却依旧闪烁着光芒。正如康为民院长在慰问青年团员的讲话中所说“弘扬雷锋精神,是社会进步发展的需要,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我们湖南法院人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用实际行动建设法治湖南、弘扬文明新风的实际需要。”
  法院学雷锋,不能空谈,只能实干,特别是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更应当将雷锋精神与法院审判实践结合起来,深刻领会雷锋精神内涵,创新工作举措,以实际行动诠释雷锋精神,传播司法正能量,切实做到司法为民。

“流动法庭”传递和谐

  “带上国徽,咱们到便民联络点开庭去。”这是桃源县法院三阳法庭庭长周永生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
  2012年5月4日,桃源县人民法院三阳法庭干警沿着曲曲折折的乡间小路,驱车前往三阳镇村民熊某的家中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2011年4月,郭某为了将溪水引向自家农田,将旁边的田埂挖开。熊某则认为水是自己用水泵抽来的,便上去将挖开的口子用土填好。两人为此争吵起来。熊某随手捡起一根木棒将郭某打倒在田中,郭某当场受伤。后经鉴定,郭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并花去医疗费等1000余元。后来,郭某多次向熊某要求赔偿损失,但都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郭某便将熊某告上了法庭。桃源县法院三阳法庭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当即决定前往熊某家进行调解。熊某开始还有抵触情绪,认为郭某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就引水,被打是应该的。法官告诉熊某,即使郭有错,也不应该动手打人,何况郭某年纪较大,乡邻之间要相互帮助,和睦相处。经过近1个小时的释理明法和耐心调解,熊某终于承认自己不应打人,并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双方在田间地头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熊某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等1500元。此协议于当日履行完毕。
  桃源法院积极设立流动法庭,为民办实事,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推进法治常德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上来,这便是雷锋精神对党忠诚的表现。雷锋精神的核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流动法庭正是该院为法官们搭建的奉献平台。目前,该院根据全县共有39个乡镇、822个行政村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在各乡镇及部分村委会设立了联络站,便于开展巡回审判工作,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通过巡回审判,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力促进了当地农村和谐发展。2012年,该院先后在三阳港镇、青林乡、理公港镇、热市镇等18个乡镇开展巡回审判39次,受教育群众达1600余人。同时该院还将流动法庭与宣传巡展、到点村上党课等活动结合起来,推介近年来全县法治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宣传新近出台的法律法规,公布有关典型案例,发放法律宣传资料,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深得群众好评。

“爱心窗口”传递温暖

  2012年6月26日,当桃源县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为卧床不起的赵师傅办好全部立案手续后,赵师傅欠起身,紧紧握着法官的手,连声道谢。
  赵师傅家住桃源县漳江镇海螺山村,距县城近20公里。去年11月7日,赵师傅从县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被一辆大货车撞伤。住院后行双下肢高位截肢手术,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终身残疾,目前只能卧床休养。出院后,赵师傅与肇事司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电话咨询法院立案庭,欲起诉解决经济赔偿问题。在得知家里只有赵师傅与老伴相依为命,老伴还要照顾上小学二年级孙儿的生活时,法官感受到了赵师傅自行来法院办理立案手续的困难。于是,立案庭派出两位法官,带上立案文书来到赵师傅家里。由于赵师傅不会自书起诉状,法官根据他陈述的案情和诉讼请求,制作了口诉笔录;考虑到赵师傅家庭困难,住院治疗已家徒四壁,因此依据规定给赵师傅办好了缓交诉讼费的手续。并告诉其诉讼应当注意的事项,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递到赵师傅手中,请他过目后签收。至此,赵师傅申请的立案问题足不出户就得到了解决。
  这只是桃源法院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立案庭为民司法的一个小缩影。该院参透雷锋精神的精髓,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大力打造“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窗口形象。一是坚持实行“五心”原则,即热心接待,细心告知,耐心听诉,公心提示,诚心答复。二是落实诉讼引导制度。在立案大厅悬挂诉讼费用公示牌,使案件收费标准一目了然;摆放诉讼指引材料,详细说明有关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及司法援助等方面的内容,为当事人提供详实的诉讼指南;配备诉讼引导员,专门解答群众的诉讼咨询;将最常见的法律法规和诉讼指南汇编成册,供当事人学习翻阅;出台《立案谈话告知制度》和《判后答疑实施办法》,对立案程序进行规范与统一,并将其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三是开通“便捷立案绿色通道”。对于弱势群体、涉及民生的诉讼案件、确有困难无法直接到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实行巡回立案、电话预约立案等灵活多样的立案方式,及时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对弱势群体、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审查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审批手续,让他们也能打得起官司。2012年,该院为41起案件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达16.8万元。

“执行通道”传递正义

  “法官,我愿意还钱,请你们不要再张贴执行裁定书了。”2012年5月,被执行人刘某主动来到法院,将26430元执行款交到了法官的手上。
  2010年3月24日,该县丁某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的同乡好友刘某诉至法院,刘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诉讼,法院缺席判决刘某偿还丁某本金利率2643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刘某为躲避办案干警,搬出了与前妻同住的房子,手机也停了机,玩起了“隐身”游戏来规避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人员多方查找、打探,终于发现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桃源支行有存款,办案人员立即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其帐户进行冻结,并在《人民法院报》等新闻媒体和其居委会的布告栏上公告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逼其现身。躲在常德姐姐家的刘某见自己存款被冻,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裁定书张贴在居委会大门口和自家门口,一时羞愧难当。迫于压力,刘某主动来到执行局,偿还了借款并得到昔日好友丁某的谅解,该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要想破解这个“堡垒”,没有 “钉子”精神的那份“挤”劲和“钻”劲是做不到的。近年来,桃源县法院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加大执行力度,用这份“挤”劲和“钻”劲迎难而上,努力化解“执行难”的局面。一是规范执行,率先在全市法院单独设立执行裁判监督庭,实行审执权分离。二是设立了“阳光执行”监督台,建立执行信息电子查询系统,印发执行联系卡,主动接受监督。三是开通“绿色执行通道”,对于“三养”案件、涉农案件、追讨农民工工资和人身损害赔偿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集团民生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执行,视情况给予减免缓执行费和发放司法救助金。2012年,该院共对40多件案件的当事人,发放救助金16万余元,对被执行人确有实际生活困难的案件,给予减免缓执行费12.9万元,充分体现了执行的人文关怀。四是构建“大执行”联动格局。积极汇报,取得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由法院、公安、检察、司法、财政、媒体等22个部门共同参与执行,积极构建全县执行联动机制。同时,桃源县法院执行局还在全县40个乡镇均建立了执行工作联络站,形成了强有力的“大执行”联动格局,在联动、协调配合机制发挥作用的同时,执行威慑、强制措施也有效震慑了意图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五是开通“反规避执行黑色通道”。围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反规避执行“十项措施”注重实践创新,先后采取财产审计、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曝光“黑名单”等举措,共获得有效财产线索50余条,对于严重规避执行的行为,采用拘留、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先后拘留、罚款30余次,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人。2008年以来,桃源县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567件,执结2481件案件,执结率96.6%,执结标的达1.2亿元。

“阳光司法”传递公正

    “法官,我只贩了0.32克海洛因,而且还有立功情节,为什么还判我三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吴某,虽然你只贩卖了0.32克海洛因,但你系向多人多次贩毒,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按照规定你应当判处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庭确定你的基准刑为3年2个月,由于你具有前科劣迹,故增加基准刑的10%,但你当庭认罪,减少基准刑的5%,具有一般立功情节,减少基准刑的10%,所以最后确定的宣告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你听清楚了吗?”
  “听清楚了,你们这样判案,让我心服口服,本来还想上诉的,我想也没有什么必要了。”
  这是法庭宣判后法官和被告人的一段对话。能让吴某如此“心服口服”,得益于该院作为湖南省首批试点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量刑规范化,改变了过去估推式量刑方式,把量刑纳入庭审程序,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参与性,把权力晒在阳光下,让当事人真正做到服判息访。这只是桃源法院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推进阳光司法的一个小缩影。
  推进阳光司法,当学习雷锋同志对工作大公无私的精神和对自己勤俭节约的精神。近年来,桃源县法院以法治建设活动为契机,积极推行阳光司法,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让民众零距离、无障碍的了解法院,实现“看得见的公正”。一是公开裁判文书。出台《裁判文书公开操作规程》,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或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等七类裁判文书不宜公开外,一审、再审、执行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均在法院局域网公布。同时,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布。二是公开庭审活动。及时发布开庭公告,公开庭审信息;简化旁听审批程序,公民凭有效身份证明便可参与旁听庭审;对一些重大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旁听;积极推行网络庭审直播,让群众足不出户就可参与法院庭审活动。三是公开司法监督。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落实人大决议和审议意见。积极办理代表建议,及时做好回复。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机制,组织召开座谈会,定期通报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四是推行案件回访工作。采取普通回访与重点回访相结合的形式对该院已审执结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回访,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建议,并监督办案法官在办案时是否存在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司法廉洁。
  传承雷锋精神,贵在持之以恒。弘扬雷锋精神,当与法治建设同行!

  (桃源法院  艾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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