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发自大学校园的感谢信
2012年11月13日,是一个久雨初晴的日子。早晨刚到办公室,内勤小易便递给我一封信,我拆开封口展开信纸,两页工整的字迹映入眼帘:“高伯伯,您好!我是北京某大学化工专业的大一学生,4年多前,因少年无知,一时冲动铸下大错,是您曾经承办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刑事被告人黄涛(化名)。我能从一名刑事罪犯到现在的大学生,应感谢您及刑庭的其他法官。在我因罪坐上刑事被告席上时,是您依法定罪量刑,判处我非监禁刑,使我重回社会和家庭温暖的怀抱;在我情绪低落,自曝自弃的时候,是您循循善诱,劝导我放下思想包袱、振奋精神,使我重新扬起了生活的风帆;在我学籍难保面临辍学的时候,是您多方游走劝说,向校方宣传有关法律和政策,使我得以能有继续读书学习的机会……”
读罢来信,我陷入了深思,记忆一下拉回了4年多前。
那是2008年5月间的一天,时任刑庭庭长的我正在办公室阅卷,刑庭副庭长陈劲松领来一名中年妇女,还未待陈副庭长介绍完,那妇女扑嗵一声跪在我的前面,声泪俱下:“救救我的孩子,我家愿意给受害方赔钱,千万不要让孩子坐牢呀!”待来者情绪稍为平静后,我才弄清了事情的原委。原来是为我刚受理不久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下跪者是被告人黄涛的母亲。黄涛当时不满16周岁,在鼎城区某中学读初三。一次与同学排队打开水时发生纠纷,另一位高中部的同学当众打了黄涛两耳光,受辱的黄涛从地上捡起半截砖块向那同学掷去,正好打中了同学的头部,致其重伤。
向黄涛的母亲表明了我们会按照“惩教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少年犯审判原则依法审理好黄涛的案件后,我和陈副庭长商量了审理该案的一些方法。第二天,我们开展了庭外调查,了解了黄涛的在校表现、成长经历及案发诱因。10天后,我们采取寓教于审的方法审理了该案。鉴于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加之黄涛认罪态度好,赔偿积极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判处黄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当天,黄涛解除了羁押,从看守所走出来的他仍然心事重重,嘴里不停的念叨:“这下完了,读书不成了。”见此情景,我们决心不仅要依法使黄涛恢复人身自由,更要使其心理上健康成长,继续完成学业。连续三个晚上,我和陈副庭长都来到黄涛家中,做他的思想工作,要他从中汲取教训,重新做人,发愤读书,还先后两次到其就读的学校,请求校方保留黄涛的学籍,校方最终作出了留校察看的处分。受过挫折的黄涛,读书更勤奋了,为人更谨慎了,3个月后,他顺利考入常德市某重点中学,如今,又成为一名重点大学的新生。
怀揣感谢信,我为黄涛喜获新生,顺利成才而兴奋不已,同时一种工作上的成就感也油然而生。
(鼎城区人民法院 高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