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之花处处绽放
—— 汉寿法院认真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工作走笔
近年来,汉寿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断探索刑事和解新思路、新方法,提出了自行和解、疏导化解、情法并用等新的和解思路和解方式。通过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使当事人之间原本发生的冲突不再发展、加剧,使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得到最大程度的赔偿,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车祸死者孤儿获赔偿
针对诸如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以维护受害人利益为着重点进行调解,对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主动积极赔偿的,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军驾驶一无牌拖拉机在汉寿县军蒋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蒋家嘴四房湾路段左转弯驶向张家湾村路口,遇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兵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刘元从拖拉机左侧超车,两车相碰擦,致摩托车油箱刮破后起火,王兵、刘元被烧死。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军逃逸。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曾军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后被告人曾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王兵、刘元两人死后,家里尚有年近八旬老父母,还有一个正在读小学的女儿和一个不满两岁的儿子。听闻自己儿子、儿媳双双不幸的消息,两位年迈的老人因无法承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打击,双双病倒,家庭条件十分困难。在这起重大交通肇事案件开庭之前,承办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对曾军及其家属“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地做思想工作。经过几天不懈努力,终于促成曾军与王兵、刘元亲属达成了赔偿13万元的调解协议,被告人曾军与此同时也得到了被害人王兵、刘元亲属的谅解。被告人曾军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伤害邻里赔偿判缓刑
对邻里之间因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自诉案件,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处理。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给社会造成的伤害,其家属对受害人能积极全部赔偿的,则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建军与被害人刘兵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扭打,丁建军持菜刀砍刘兵头部,刘兵被砍伤后从三楼滚到二楼平台上。经法医鉴定,其损伤已构成轻伤,被害人刘兵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被告人经济困难,不愿赔付,原告及亲友非常气愤,扬言要他家不得安宁,为了化解矛盾,在开庭前,汉寿法院一方面积极做好双方思想工作,一方面借助当地司法组织、基层干部做工作,被告人家人想方设法赔偿了被害人损失1万余元。通过调解,双方矛盾化解,被告人也得到了从轻处罚。
屠夫杀人赔偿免重刑
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审理中,及时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对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注重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促成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赔偿协议,既有力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给了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被告人刘标因承包某屠宰场而遭到当地村民曾杰的无理纠缠,在自己及妻遭到曾杰的殴打时,刘标持刀将曾杰刺伤致死。曾的亲属向汉寿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万余元。由于被告人经济困难,不愿赔付,原告方及其亲友非常气愤,扬言要抬尸闹事。为了化解矛盾,办案人员与当地基层干部做双方思想工作,被告人家人想方设法赔偿了被害方损失4万元,双方互相理解,被告人刘标也得到了从轻处罚。(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转自2010年10月13日《常德日报》 通讯员 丁恩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