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法院出台八条“零容忍”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队伍建设,促进干警依法履职,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桃源县人民法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讨论,出台了《桃源县人民法院队伍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八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对“零容忍”进行了解释,即该院干警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后,经初步查明即停职停岗、责令引咎辞职,调查属实即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立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还明确规定了八条“零容忍”违法违纪行为分别是:私自联系办案,造成重大影响的;私收私管及挪用涉案款物的;接受吃请影响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伪造法律文书、丢失案件重要材料的;利用职务之便干预办案的;不服从组织安排和指挥调度,造成恶劣影响的;索要、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款物的;对当事人态度横蛮、粗口甚至动手伤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规定》旨在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杜绝干警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桃源县人民法院 艾艳萍 汪涛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