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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思考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5-05-21 15:20:20 【字体:

  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共同组成我国法律服务队伍体系,具有中国特色。基层法律工作者是处于社会农村的一线前沿,与基层群众联系最紧密,也是基层党委、政府依法行政的参谋和助手,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好评,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起到不可低估和无法替代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呈现多元化,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就加强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作一浅谈。

  一、现状

  1、从业门槛过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资格主要来源于二条途径:一是通过考试,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学历的可以经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二是通过考核,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执业资格。而律师、公证员资格的取得,必须经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相比之下,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的条件设置过低。 

  2、经济效益至上。极少数法律服务工作者唯利是图,私自办案、私自收费、冒用律师名义抬高自己、贬损同行(法官)、侵犯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虚假承诺、巧立名目骗取当事人的钱财,严重影响了法律服务队伍形象。

  3、教育培训不够。一是职业道德教育不够,致使个别法律服务工作者宗旨观念淡薄,社会责任意识差,执业纪律性不强。认为法律服务所是中介组织,无须为地方党委政府当参谋,也不会为司法所当助手。二是业务培训不够,因为县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无专项经费,加之法律服务工作者忙于跑案源、办案件、难集中,致使培训流于形式。

  4、管理办法有限。一是法律依据滞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是二000年三月颁布下发的,许多情况(条件)经过十五年的变迁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的现实需要了,新的管理需求明显滞后。二是管理出现真空,因为县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没有年检、注册权,不能很好的运用好吊销、滞审等权力来实现一线的管理,执法、打击力度(办法)非常有限,而市一级的司法行政部门又因为全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数众多无法管理到位,出现了二级都在管而二级都管理不好的真空地带。

  二、建议

  1、提高门槛设置。门槛过低是导致素质不高的主要原因,首先要提高前置条件,要结合律师、公证员资格的前置条件来考虑提高对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学历(文凭)要求。其次要凡进必考,取消通过考核办法取得资格证的途径,防止和杜绝“关系证”“人情证”。第三要区别对待,因为全国各地人口素质、经济发达程度、法律服务需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文化程度、考录人数上要区别对待、科学设置。

  2、行政审批下放。一方面年检、注册权可以考虑下放到县一级的司法行政部门。另一方面县一级的司法行政部门要以年检注册为契机,严把初审关。对于存在问题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时进行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作出暂缓办理年度注册的初审意见,对那些严重违规违纪人员和屡教不改的人员及时清除队伍,对社会影响恶劣的要实行终身不准执业的处罚。

  3、落实培训经费。加强培训经费保障,采取司法行政部门筹一点、法律服务所出一点的方式落实培训经费。并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机制。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业务知识考试,对于考试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执业注册。

  4、强化制度建设。各法律服务所要加强了对实习人员和执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学习、例会、业务工作、财务管理、队伍管理、所务管理、解聘或开除等制度。业务管理上要严格坚持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收案、统一登记、统一收费,全面履行内部管理职责。

(鼎城区司法局  周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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