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鱼”,取之以“盗”,真“刑”!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但总有人将私欲变贪念,为谋求不当“鱼”利,不惜罔顾法律,以身试法。近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窃鱼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4日至11日,被告人郑某、枚某、王某乘坐冲锋舟,在石门县皂市水库破儿河水域,采用下网捕鱼的方式,多次盗窃大湖水殖石门皂市渔业有限公司养殖的鲢鱼,合计盗得鲢鱼890斤。经石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鲢鱼价值人民币4450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枚某、王某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综合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个人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前科等量刑情节,法院判决三被告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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