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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购房 房屋归谁所有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6-04-21 11:18:58 【字体:

20145月,原告谢某借用被告陈某名义购买住房一套,其中首付款6万元系原告谢某支付(收据名为被告陈某)。此后,原告从卖方处取得诉争房屋后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一年后,原告谢某还清所有房贷,房管部门向被告陈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现在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发生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该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谢某所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因不符合按揭贷款条件,借用被告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房屋产权,购房款实际由原告支付,房屋也归原告使用,此后因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对此类利害关系人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官说法】

房屋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即推定登记的物权人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在该房屋物权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的权利人时,可以推翻这种推定,从而维护事实上的公正。正是基于此,《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此,利害关系人对登记在他人名义的房屋请求确认物权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协议明确约定了房屋物权归属,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可以根据该协议确认房屋的权利主体;如果没有协议,则应当根据购房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房款支付、房屋交付、居住、使用情况等综合分析确定房屋的归属,从而来认定房屋真正的权利人。

具体在本案中,该房屋系原告谢某借用被告陈某的名义购买,首付款6万元系原告谢某支付,按揭贷款由谢某偿还,且该房屋在购买后一直由谢某居住和使用,被告陈某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该房屋的实际购买者。据此,该房屋应归原告所有,故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屋为原告谢某所有。一审判决后,被告陈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澧县法院  颜海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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