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首例环境污染案件作出判决
近日,安乡法院自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对首例环境污染案件作出判决。
缘由:家禽养殖存在污染
被告系安乡县某禽业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建厂后没有污水处理设施,成堆的鸡粪就在附近土地上晒干,不仅气味难闻,污物还直接排入到村民用水的取水沟,造成附近渔场养殖户无法取水,通过渗漏溢流到渔户渔池,造成养殖水体污染,鱼池减产。
调查:权威部门作出结论
周围受害的农户集体向县政府反映了情况,安乡县畜牧水产局受县政府的委托,对被告污染养殖水体作出了实地调查,调查结果是安乡县某禽业专业合作社无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到处乱流,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安乡县环保局、乡政府、被告及该村村民代表又就污染处理召开了协调会议,安乡县环保局要求被告对环境污染进行整改,否则报县政府对安乡县某禽业专业合作社所有的鸡场予以关停。
起诉:整改措施无法解决
此后,被告于2012年下半年在鸡场附近开挖了一个5-6亩的土池作为纳污池,但此处理方法根本无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鸡粪水仍直接溢流和渗漏到取水沟,进而渗漏、溢流到渔池,严重污染养殖水体,造成死鱼和减产,给养殖户造成经济损失,受损失的养殖户只好起诉至法院。
判决:停止污染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建厂后未建立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在相关部门责令进行整改后仍未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给周围渔池养殖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极大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方各养殖户渔业养殖水体的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原告方130 600赔偿款。
(安乡县法院 侯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