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定案情
近日,安乡县法院董家垱法庭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两联单上的一行字成为案件争议焦点,承办法官通过对证据的鉴定来还原事实真相,促成了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刘某从事猪饲料经营,被告张某从事牲猪养殖,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开始业务往来。2014年被告购买原告经营的猪饲料,其中部分为赊销,赊销部分出具一式两联单,白色面单由原告持有,红色底单由被告持有,双方凭两联单对账结账。2015年1月23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结账后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70 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口头承诺2014年农历年底前全部付清。被告对账结账回家后发现编号为323112红色底单上有“以付20 000元”未结账进去,原告否认在面单上签了字,之所以底单上有字迹是因为在跟别人结账的时候复写在底单上的,被告不同意偿还所签欠条的70 000元,只同意偿还50 000元。
因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红色底单上“以付20000元”的字迹是否是由白色面单复写而成,经法官示明,被告方申请对两联单进行字迹鉴定。被告方称若不是面单复写而成,被告愿意偿还原告7万元货款,否则只偿还5万元。在休庭后,安乡法院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两联单的字迹和痕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鉴定,结果为:白色面单上没有和底单上“以付2000元”相同的文字笔迹和痕迹,红色底单上的字迹不是由白色面单复写而成。在鉴定结论出来后,案情已经十分清楚,原、被告双方也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同意偿还原告货款7万元。
法官提醒,若对证据有异议用一般常识无法鉴别,可以申请专门的机构用科学先进的方法对其进行鉴定,这样对确定案件事实有着关键的作用。
(安乡县法院 侯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