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行政诉讼法》让政府机关责任更加重大
2015年9月24日上午九时,澧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原告郭某诉被告澧县公安局、澧县人民政府公安行政处罚一案,这是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复议机关因维持原行政机关的决定而共同坐上被告席的澧县“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2015年2月17日,黄某(也就是本案的第三人)受某建设有限公司老板马某委托,到郭某家去协调郭某与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纠纷。郭某认为第三人黄某属于非法侵入住宅,向澧县公安局报警。澧县公安局经调查,认为黄某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了澧公(甘)不决字[2015]第0001号不予处罚决定书。郭某不服,向澧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2015年6月4日,澧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澧政复决字[201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为此,郭某以澧县公安局、澧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5月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经修改后正式实施,这次《行政诉讼法》经修改后的一大亮点,就是无论复议结果如果复议机关均为当然的被告。经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这;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法律的出台就是为了监督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审理每一起复议案件,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避免行政复议形同虚设。在现实中,原来一些复议机关为了减少自己的麻烦,99%以上都是对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导致行政复议制度不能发挥它的监督和裁决作用,以至于行政复议如同鸡肋。新的行诉法就是希望这一现象得到改观。
通过这次庭审,澧县人民政府认识到其行政复议的责任重大,也发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表示今后将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审查力度,以避免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澧县法院 王琼 申文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