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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口水仗”引发名誉权纠纷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5-07-22 11:32:44 【字体:

  事情得从今年4月开始说起,王某(女)、郭某(女)同为汉寿县某小区业主。此前,该小区业主因商品房水电设备安装等问题,与小区开发商A房地产公司产生纠纷,向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其中,业主郭某义务为该小区业主收集仲裁所需的相关资料及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在今年4月初,王某得知自己成为一份仲裁申请书中的申请人代表后,认为该申请书中的签名是郭某在没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签署,两人因此产生了矛盾。

  矛盾升级,QQ群里 “口水仗”

  郭某认为自己是义务帮小区业主办理相关仲裁维权事项,却遭王某责怪,对此,她感到有些不悦,便要求将已收集的王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及仲裁费用返还给王某,但未果。

  于是,几天后,郭某连续两天用自己的QQ账号,在业主群内先是发布信息要王某取回资料及费用,随后又多次在QQ群内使用“一粒老鼠屎,坏一锅粥”、“泼妇”、“蠢猪”、“无赖”等侮辱、谩骂、诅咒性词、句,对王某进行攻击,并且还引发了两人间的肢体冲突。

  事后,当地公安部门对此事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郭某就其对王某进行的攻击,在某业主QQ群内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

  调解未果,愤而起诉侵权人

  两人达成调解协议后,郭某一直未实际履行协议,王某对此极为不满,一气之下,便将郭某告上了法庭。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王某认为,郭某在QQ群内对自己进行谩骂和攻击,使得自己名誉及精神上遭受较大伤害,要求法院判令郭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王某还特意指出,郭某要连续10天在QQ群内向其道歉。

  对此,郭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害王某名誉权;而且,王某在事发原因上存在重大的过错,即使自己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郭某也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

  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义务为小区业主办理仲裁维权事宜,本是件值得推崇与敬佩的事情,但其认为被他人误解后,未采取冷静及合法的方式与王某进行沟通以寻求解决之道,而是采取偏激的方式,利用网络连续两天在业主QQ群内,使用侮辱、谩骂等语句,公开贬损王某人格、名誉,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

  同时,无论王某在进行仲裁事宜过程中是否确有不当之处,也不是郭某对王某进行辱骂、诅咒的理由,郭某应当向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至于王某提出的要郭某在QQ群内连续10日向其道歉,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郭某连续两天发布消息对王某进行辱骂,要求其连续10日道歉,与郭某给其造成的侵害时间、范围不相对应。

  最后,汉寿县人民法院综合QQ群内的信息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发布之后被覆盖的可能性大的特点,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郭某在汉寿县某业主QQ群公告栏内向王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刊登时间不少于两天。并且,道歉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审查。至于精神抚慰金一事,考虑到信息只在QQ群内进行传播,传播和影响的范围相对较小,故酌情认定郭某赔偿王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日前,该判决上诉期届满,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郭某已于7月13日依法履行了判决规定义务。

(汉寿县人民法院 魏楚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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