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打电话 诈骗财物获刑罚
近日,澧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夏某某、李某某、夏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三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夏某某伙同姚某某冒充民警,拨打被害人电话,以被害人涉嫌犯罪,要其配合调查为由,骗取被害人存款50 970元转入被告人设定的“安全账户”,尔后指使被告人李某某从银行取出所骗赃款,按比例分赃。
2014年10月,被告人夏某某邀约其子被告人夏某利用同样手段,拨打诈骗电话6118次,骗取他人存款33 500元,亦由被告人李某某将款取出后按比例分赃。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向不特定人拨打恐吓电话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夏某系从犯;部分诈骗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夏某积极退赃。据此,法院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澧县法院 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