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业务信息 >> 法治建设 >> 执法监督 >> 详细内容

两车碾压横路女子 逃逸被抓负主责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5-08-27 11:29:03 【字体:

  事故回放:2015年2月16日2时17分许,李某醉酒后驾驶湘J9J171小型客车沿安乡县深柳镇洞庭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圆盘北侧路口时,将在此路段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女子范某撞倒在地。范某倒地后又被由南向北驶来由易某驾驶的湘J9YR18小型客车碾压拖行。经过两车先后碰撞、碾压拖行,造成女子范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和易某均驾车逃离了现场。 

   民警说法: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注意避让行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机动车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之规定;易某在驾车过程中分散注意力,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导致未能发现倒在道路上的受害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行为”之规定;而且李某在明知驾车撞人后仍驾车离开了现场,应认定为逃逸。易某在将受害人拖行的过程中,已明显感知车底有异常响动,仍未停车查看,而是继续行驶,亦应认定为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之规定,所以,李某、易某均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死者范某不按规定横过道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民警提示:酒驾、逃逸、开车打手机、乱串马路……都是导致这起死人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由此充分证明本案中的肇事驾驶人李某和易某以及受害者范某都是缺乏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知识,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因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开车还是行路,唯有牢记交通法规,遵守交通法规,才是生命安全的保障。

  (常德交警支队  牟建平)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