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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法院受理首例通过自诉程序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5-09-01 10:54:27 【字体:

  近日,汉寿法院依据今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理了首例通过刑事自诉程序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2004年,被告胡某与其丈夫杨某先后向汉寿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45000元。借款协议到期后,信用社多次派员催收,二人拒绝偿还。后信用社诉至法院,法院做出了两被告胡某、杨某共同偿还原告信用社本息共计260278.69元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二人迟迟不肯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信用社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因胡某的房屋流拍,法院裁定胡某限期迁出房屋,但胡某仍然拒不履行执行裁定,一拖就是七年之久。

  信用社于今年8月18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汉寿法院依据今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受理并审理了此案。

  目前,该案已经在法官的联动协调下,民事部分已经和解结案,刑事自诉部分正在审理中。

    【法官说法】

  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979年刑法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规定在同一条文,实践中作为自诉案件办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出台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曾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公诉案件,但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六部委”重新作出《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拒执罪案件是否属于公诉案件未予明确。为适应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需要,本解释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自诉案件立案受理。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判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从而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程序改为公诉与自诉可以并行的程序。

(汉寿县人民法院 魏楚瑜 臧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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