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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法院首次适用民间借贷案件新规定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5-09-17 15:42:17 【字体:

  近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结了一件民间借贷案件,判决债务人偿还债权人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利率2%(年利率24%)支付至还清之日的利息。

  2012年12月5日,债务人王某向债权人李某借款5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3%,后债权人王某于2013年4月9日去世。借款到期后,债务人王某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债权人李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起诉债务人王某要求还款。

  在该新规定出台之前,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往往要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历年的同期贷款利率来核算该借贷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是否超过的法律规定,加之贷款利率的频繁变动,导致法官在判决时,往往为计算利息而花费大量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统一确定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受法律保护。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无效,债务人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返还。该规定大大节约了法官因为计算利息而花费的时间。

  本案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为年利率36%,但庭审中债权人仅要求债务人按月利率2%(年利率24%)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汉寿县人民法院   刘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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