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法院反映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五化”特点应注意
常德市鼎城区法院2012年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结案11件,调解 1件,调解率9.1%;2013年结案40件,调解2件,调解率5.0%;2014年结案52件,调解2件,调解率3.8%;今年仅6个月就已受理213件,案件数量大幅上升,调解率却逐年下降。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一、案件类型多样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劳动争议纠纷的案由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人事争议等4大类15小类。从受理类型看,以经济补偿金、追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传统类型居多,约占劳动争议案件数的 12%,其中以经济补偿金纠纷最多。
二、诉讼主体群体化。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及涉案人数均显著增加,这源于群体性纠纷的利益相关性和利益诉求上的共同性,劳动者更愿意提起群体性诉讼,以期引起社会注意或对法院施加压力。该院2013年受理的劳动争议群体诉讼案件为15件,2014年为11件,今年截至3月就已受理189件。该类案件当事人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处理结果有示范效应,稍有不慎,容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利益诉求复杂化。由以往的单一诉求转变为现在的多个诉求。近年来,该院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中,诉讼请求往往都涉及劳动合同解除、劳动报酬追索、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等主张,有的诉讼请求项目多达5项以上,诉讼金额计算也极为精细。诉求的复杂化、多元化,导致案件审判难度加大、审判周期延长,给案件的正确、及时审结带来一定难度,导致发改率增高。
四、利益平衡两难化。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一对矛盾体。用人单位利用自身管理优势,在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制度制订程序存在瑕疵,如有的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也未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仅由单位领导层讨论制定;有的用人单位在其工作制度中对劳动者要求苛刻,甚至出现因迟到一小时、嚼槟郎等不影响工作环境、也未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小事即开除劳动者的情况。法院审判时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企业的健康发展。
五、衔接救济缺失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缺乏有效衔接,大部分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非常简单,没有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举证逐一作出认定,特别是对一些小企业连基本事实都没有,导致空调白判,无法执行;不予受理的案件居多,且没有书面说理分析和写明法律依据;个别案件《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依据不足、或程序有瑕疵,如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其次是劳动者诉请单位赔偿因未交社保而导致的保险待遇损失,法院予以支持,但社保机构内部规定不予补办,导致劳动者救济权受到损害。
(鼎城区法院 付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