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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玩“反转” 法官协调促和解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5-07-22 11:55:04 【字体:

  近日,一起特殊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汉寿法院法官多次耐心调解下圆满结案,发生矛盾冲突的承租方、出租方最终握手言和。

    2013年5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祝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8间铺位租赁给被告从事中西餐厅经营,租赁期为6年。原告给予被告180天的免租期,约定2014年6月15日被告应缴纳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租金,并约定延迟缴纳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一。但被告未依约履行。同时被告在未得到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租赁的门面墙上开凿了四扇窗户,破坏了门面原有结构。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并将租赁的门面恢复原状。

    汉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告祝某送达了应诉材料。不料,被告却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起反诉诉称,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原告甲公司未按时交接场地,并因其未设计消防通道和烟管道缺陷,交付给被告的房屋面积少了29平方米,且致被告的整体房屋设计图纸作废,造成被告设计费损失和可得利息损失,且因原告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停电,造成原告经营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赔偿被告上述损失。这一场令人大跌眼镜的案情反转,让承办法官陷入了沉思。

    开庭前,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因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调解一度失败。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原、被告双方关于本诉和反诉的诉称及答辩,总结出双方的分歧在于因原告甲公司未设计消防通道和烟管道,致被告祝某重新修改设计图纸、局部装修调整、租赁面积减少,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双方未就烟管道问题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

    为了化解原、被告双方的矛盾,承办法官现场查看了消防通道和烟管道。同时考虑到原、被告签订合同的期限较长,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一开始,被告祝某坚持其经济损失远远比其欠原告甲公司的租金多,坚决不同意调解。后承办法官从法律规定、证据、双方过错、情理等多方面,向原、被告进行释明。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原、被告就本诉和反诉达成一致协议:被告祝某向原告甲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原告祝某再将租金返还给被告甲公司折抵被告的损失;将租赁合同上双方约定的租赁面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29平方米。此案圆满解决!

  (汉寿县人民法院 安纯 魏楚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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