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景观树美化家园获刑罚
苏某某为了美化自家庭院,把手伸向了城头山遗址公园景区的景观树。近日,澧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苏某某曾经做过苗木生意,家住澧县城头山遗址公园附近。城头山遗址公园建设中,种植了大量景观苗木。苏某某听说很多人在那里盗窃了景观树,也想盗窃景观树美化自家庭院,遂多次骑电动车在遗址公园景区盗窃铁树、红枫、杜鹃、樱花等景观树栽种自家庭院中,共计价值6450元。案发后,苏某某已将所盗苗木移栽遗址公园景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还了全部所盗树木,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澧县法院 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