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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买卖催款难 法院调解化纠纷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5-06-10 10:47:59 【字体:

  5月12日,一起异地找人难、对立情绪大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终在澧县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圆满结案,被告当场支付原告货款16.2万元,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2010年6月2日,原告江苏宜兴某材料公司与被告湖南某电力公司签订供货合同1份,约定由被告购原告所售筑炉材料等,双方约定该货款总额162万元。之后,原告支付了90%的货款后,余款16.2万元,被告以单位领导更换,现任负责人不清楚为由不同意付款。原告多次来澧催款未果后,非常气愤,于2015年3月27日起诉至澧县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被告想以原告在为其安装过程中未按施工图纸施工,存在严重失误,给其单位造成100多万元的利益损失为由提起反诉,考虑到案件标的额不大,避免滋生更多事端,一揽子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承办人希望能促成双方调解。

  调解过程刚开始,双方各执己见,情绪激烈,均不愿意接受调解。被告承认欠原告10%的货款16.2万元,但认为原告在为其安装过程中有严重失误,现已给其单位造成100多万元的利益损失,原告不仅不能要钱,还应赔偿被告利益损失100多万。而原告认为被告所述质量问题已过期限,被告的调解严重缺乏诚意,不肯让步。此时,承办法官没有退缩,摆事实、讲道理、晰法条,多次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电话沟通,不厌其烦地做其思想工作,原、被告终于在法官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劝说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转帐付款,原告代理人当天满意地启程回苏,这起纷争终以圆满化解。

    (澧县法院   熊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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