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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释放不悔改,抗拒抓捕盗转抢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5-06-12 16:11:37 【字体:

  常德一男子曾因抢劫被判刑,减刑释放后不思悔改,伙同他人深夜盗窃,被巡逻警察发现后,竟持砍刀抗拒抓捕。2015年6月11日, 刘某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依法提起公诉。

    家住常德市桃源县漆河镇某村的刘某,年仅25岁,曾于2012年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减刑释放。出狱之后的刘某,仍然好逸恶劳,整天无所事事。没有经济来源的他,竟然再一次“铤而走险”,邀集另一名无业人员袁某,深夜行窃。2015年2月11日凌晨,二人携带砍刀,蒙上面罩,戴上手套,骑着摩托车窜至鼎城区雷公庙镇,锁定某批发部,袁某撬门,刘某望风,正行窃时被巡逻警察发现,两人欲骑上摩托车逃跑,警察上前抓捕,刘某便拿起随身携带的砍刀朝着警察挥动,抗拒抓捕中将一名警察的手砍成轻微伤,刘某最终被警察制伏,袁某趁机逃走。

  本欲行窃的刘某,在被警察发现后,不是悬崖勒马,而是持刀抗拒抓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据此,本案刘某的犯罪行为已经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将受到比盗窃罪更为严重的处罚。

  (张敏 胡尊音 丁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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