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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法医细审辨疑 成功防止错案发生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5-06-15 15:56:45 【字体:

  近日,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法医在审查一起因债务纠纷引发人身伤害案件的鉴定意见时,对伤情鉴定与造成的伤害结果不相符合提出质疑,经案件承办人补充查证还原了事情真相,避免了一起极有可能重判的错案发生。

  6月10日,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委托本院法医对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的伤情鉴定进行文证审查。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与被害人谌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谌某某左耳廓撕裂、周某某右手食指及左眼受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某社会鉴定机构对二人进行了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为谌某某轻伤二级、周某某轻微伤。谌某某强烈要求追究周某某的刑事责任,周某某则认为谌某某的损伤达不到轻伤二级,要求重新鉴定。

  检察法医在严格审查两份鉴定意见书和综合本案其它相关证据后,分析认为:谌某某自述被周某某打伤的经过与其现有伤情不符;周某某鉴定意见书中载明其右眼视力由入院时的1.0降至鉴定时的0.1,但评定损伤程度时对该情况完全未提及。遂将分析疑点向案件承办人作了通报,依法出具“谌某某自述受伤方式造成现有损伤可能性较小”和“周某某的鉴定意见暂不予认定”的审查意见,同时提出对谌某某致伤的真实经过和周某某右眼视力下降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核实的建议,得到公诉部门采信。经补证查明,谌某某左耳廓撕裂伤系二人扭打倒地所致,周某某向鉴定机构提供的病历复印件与原件不相符,其并不存在伤后右眼视力下降的情况。据此,案件承办人用证据说话,让谌、周二人心服口服,并对周某某虚假正面其右眼视力的行为进行了法制教育。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对周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谌某某、周某某均未提出异议。

  检察法医细审辨疑,最终使得案件当事人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坦陈一己私心,对检察官依法办案、公正执法由衷感谢。检察法医严格把关,为补证提供方向,有力保证了案件的正确办理,避免了一起无罪案件的发生,彰显了检察正义。

  (文雅洁   刘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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