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非儿戏 危险驾驶要入刑
近日,澧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醉驾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1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易某在澧县乡下家中与朋友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澧县澧阳镇澧州大道与运达路交叉处,被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易某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5.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上案件事实,有充分证据证实,且被告人易某开庭审理过程均予以认可。
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澧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易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易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易某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澧县法院 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