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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法院首次作出撤销缓刑裁定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5-04-30 11:33:04 【字体:

  近日,罪犯施某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到,被汉寿法院撤销缓刑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该案是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汉寿首例被撤销缓刑的案件。

  2013年10月,汉寿法院以被告人施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社区矫正人员施某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实行社区矫正。2014年7月18日,施某吸食毒品被汉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龙阳司法所对施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警告一次;2015年1月15日,施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给予警告一次;2015年2月15日,施某仍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给予警告一次。施某在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且仍不改正,因而建议对施某撤销缓刑。2014年3月23日,汉寿县司法局书面建议汉寿县人民法院撤销对罪犯施某的缓刑。

  汉寿法院收到建议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罪犯施某自2015年1月15日起,未按规定向汉寿县司法局龙阳司法所报到,现下落不明。据此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

  (汉寿县法院  凌闵江 彭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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