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海关人员“上车牌”,多次诈骗获刑罚
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冒充海关工作人员行骗的案件。
2012年,被害人张某准备在香港购买两台汽车来内地上牌,经吕某介绍认识倪某(在逃)帮其补关税。2012年6月杨某、李某和倪某与张某在汉寿县会面。经商量,由杨某负责上牌,李某负责办理关税,先办理一台汽车的牌照,张某先支付5万元的办理费用。6月27日,张某向杨某的银行卡转入人民币50000元;杨某、李某、倪某拿到钱后即分赃。
2012年7月的一天,杨某谎称50000元钱少了,还需要40000元钱。7月3日,张某以转账的方式向杨某的银行卡转入40000元人民币。杨某、李某等将40000元予以分赃。
杨某、李某与倪某(在逃)和牛某某(另案处理)商量,由牛某某冒充常德海关的刘科长继续欺骗、蒙混张某;张某见到了牛某某后,便到常德水星楼谈办理关税的事情,牛某某对张某说要办关税,需要160000元;2012的7月24日,张某转账160000元到杨某银行卡。随后杨某、牛某某到海南,期间张某询问杨某、牛某某办理情况。杨某、牛某某骗张某还要等两天予以拖延。杨某在海南期间又向被害人张某谎称还欠别人6000元运作费,回家路费还要4000元,张某于8月1日再次给杨某打款10000元。此后,杨某、李某、牛某某手机关机、不接电话。后张某向汉寿县公安局报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和牛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18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退赔赃款80000元。
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李某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汉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判决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官寄语:行政程序一定要按照规章制度到相关行政部门办公地点依法办理,不要怀着怕麻烦或省钱的侥幸心理找人“帮忙”,一旦上当受骗,得不偿失。
(汉寿县法院 魏楚瑜 臧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