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日暖阳映审判 司法为民沐人心
十一月的南方冬意渐浓,汉寿县人民法院太子庙法庭的法官们冒着细雨驱车赶赴三和乡政府,在乡政府的办公大楼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在当地颇有影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三和乡的群众送来了司法的阳光。
三和乡紧临数条交通要道,是交通事故频发地段。汉寿县人民法院特意安排本次巡回法庭就地审案,既为了减轻群众诉累,方便群众诉讼,同时也是以案普法,寓教于案,让群众了解交通事故后维权途径。
今年3月,年逾古稀的原告刘老人乘坐他人驾驶的摩托车在三和乡某村一处弯道路段行驶时,因驾车人操作不当,与迎面而来的由被告汪某驾驶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刘老人构成十级伤残,汪某对此次事故应负次要责任,刘老人乘坐的摩托车的驾驶人张某(已与刘老人私下和解)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刘老人决定法律维权,于是一纸诉状将被告汪某诉至汉寿县人民法院,要求方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约5万元。
尽管细雨霏霏,此次巡回审判依然吸引了乡亲们前来旁听。为了让当事人和赶来旁听的村名能看得明、听的懂,且考虑到本案原告是一位年逾古稀的老人,庭审法官放缓了庭审节奏并认真细致地进行了法庭调查。在休庭间隙,法官们有针对性围绕着案件对村民以案释法。由于本案被告未及时购买交强险,原告便要求被告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旁听群众对此很是疑惑,认为既然被告只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为何仍要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全部赔偿责任,而不是依照事故主次责任按比例分担。法官针对老百姓疑惑的问题,诚恳地进行了解疑答惑,“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让受害人能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被告未依照强制性规定购买交强险,需依法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即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近些年来,此类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大家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法官的一席话赢得了旁听群众的啧啧称赞。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当庭宣判。随着清脆的一声锤响,庭审落下了帷幕,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息诉服判。此时,窗外的雨已经停了,天空开始放晴。冬日阳光透过窗户照射进来,洒在庭审中央那枚庄严肃穆的国徽上。
(汉寿县法院 赵胜兰 魏楚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