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业务信息 >> 法治建设 >> 执法监督 >> 详细内容

雇凶讨债 赔偿获刑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5-06-25 09:27:36 【字体:

  张某为帮老板讨回债务,雇佣他人将田某带上车并致其轻伤,近日,汉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某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以讨账为名,雇请“阿华”等人在汉寿县龙阳镇将被害人田某打成轻伤。2014年某日上午,被害人田某被张某雇请的人带上车并殴打。

  事发后不久,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2400元。

  法官提示:讨债要采取合法途径,切不可盲目采取暴力手段。

  (汉寿县人民法院   彭里  臧华民)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