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法院发出首份申请诉前保全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湘J****中型自卸货车,交由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罐头嘴交警中队保管。”近日,汉寿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作出了首份申请诉前保全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日前,因犯罪嫌疑人涉嫌交通肇事罪,汉寿县法院收到申请人刘甲、刘乙向该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行驶证为被申请人李某的湘J****中型自卸货车,申请人刘甲、刘乙已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刘甲、刘乙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刘甲、刘乙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作出上述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相比,刑事诉讼在立案后、审判前的时限较长,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作出前转移财产以逃避附带民事赔偿的情形是可能存在的。为保证未来判决的执行,防止空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汉寿法院对该刑事附带民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应在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逾期该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据了解,这是新刑诉法实施后,汉寿法院受理的首起刑事附带民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汉寿县法院 凌闵江 魏楚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