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汉遭遇车祸 酌情判赔误工费
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68岁老汉遭遇车祸致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李某要求赔偿其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获部分支持。
李某出生于1946年1月,是汉寿县太子庙镇的一个农村居民。今年4月4日上午,其驾驶一辆轻便摩托车在太子庙镇行驶时与彭某驾驶的一辆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彭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李老汉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原告因此次事故所受损伤不构成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120天。伤好后李老汉将货车车主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000余元,其中就包括误工损失2412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李老汉误工损失的确认问题双方当事人有很大的争议。原告认为,李老汉虽年事已高,但其居住在农村,仍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作为生活来源,现因交通事故受伤,不得不停止劳动,收入减损是明显的,应参照农、林、牧、渔业的标准计算误工损失。而二被告均认为,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劳动义务,对该诉求不能获得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李老汉的误工费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理由是事故发生时,李老汉虽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已提供证据证明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仍有一定劳动收入,根据原告的年龄及其实际劳动强度,法院确定按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受害人误工费标准的50%计算,作出由二被告酌情赔付李老汉误工费3840.49元的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被告已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汉寿县法院 廖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