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法院审结首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8月22日,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对某麻业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准许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某银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这是该院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结的首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012年5月,某纺织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某麻业公司以其自有的22处房地产作抵押,与该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为1058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逾期后,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今年8月12日,该银行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银行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麻业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该银行依法取得相关房地产抵押物权。现纺织公司不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该银行依法可以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债权数额即1058万元,遂作出前述裁定。
在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一起普通的担保物权纠纷案,往往需要三至六个月的时间,且为二审终审,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与金钱成本。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把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提高了诉讼效率,也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汉寿县法院 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