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检察院积极推进监所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今年,汉寿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共对22名捕后在押人员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份,并被办案部门采纳。
一、深化认识,增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动性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诉讼法新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今年来,汉寿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修改后的刑诉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反复学习研讨,充分认识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在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重要意义,竭力克服监所部门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实践中,把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监所检察的一项日常工作来抓,并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纳入岗位责任制,同时逐步建立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顺利开展
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健康状况、侦查进展情况以及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社会危害性大小等因素综合评估其羁押必要性的有无和大小,汉寿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首先将捕后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筛除,再综合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将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的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防卫或避险过当、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以及初犯、偶犯、中止犯、协从犯等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一旦发现有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22名捕后在押人员中,有18人属上述重点范畴的审查对象。对22名审查对象从审查开始至审查结束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电子档案和书面档案,以备存查。
三、注重协同,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汉寿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始终坚持循序渐进、积极稳妥的原则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广泛听取办案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及时与案件承办部门交换意见,逐步建立并完善与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人民法院审判部门以及本院侦查部门、侦监部门、公诉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和协调配合机制,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与配合。为慎重、稳妥起见,凡是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有不同意见的,一律报告检察长决定是否提出建议,绝不因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而引起内部矛盾或部门冲突,从而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或带来办案风险。同时,也绝不因盲目追求数量而忽视案件质量。元至8月,共对22名捕后在押人员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涉嫌诈骗罪案犯李某患有严重心脏病。根据李某的情况,监所检察部门及时与公诉部门交换意见,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建议被公诉部门采纳并立即将李某取保候审。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