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检察院建立“三四五六”管控机制依法处理涉案款物
一直以来,涉案款物的处理是社会敏感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的问题,管控不好、处理不当极易直接影响案件质量与社会稳定。鼎城区检察院坚持把涉案款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等工作作为依法办案的重要环节来抓,建立了“三四五六”管控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2011年以来,处理涉案款1546万余元,切实做到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提升了办案质量,杜绝了因此引发的申诉上访,得到了省、市检察院的充分肯定。
一、牢固树立三种意识。一是事关重大意识。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工作,不仅与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与合法权益密切相关,而且事关执法公正、检察机关执法形象和社会和谐稳定,必须高度重视。二是依法规范管理意识。从完善制度入手,抓养成、抓管控。依法依规修改完善了《关于扣押、冻结管理和处理涉案款物的规定》,并在办案中强化执行,发现问题及时依法纠正,促进管理合法化、规范化、常态化。三是主动接受监督意识。主动向涉案人及涉案单位告知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自觉接受他们的监督。采取专题汇报、接受咨询、多层检查等方式,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检察工作联络员等对此项工作的监督。
二、切实严格四道流程。一是推行涉案款物随案网上流转执法监管模式。所有案件均进入微机管理,办案过程实行网上监控,将涉案款物的有关情况、受案期限和处理结果一并随案网上流转。并通过设置跟踪和预警程序,对涉案款物处理的每一个环节在网上跟踪显示。二是实行“七书”核对制度。对案卷所附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原始扣押款物明细清单、扣押款物台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判决书、返还决定书,在认定犯罪数额、财务往来账上进行交叉核对,有效杜绝了账据不清、账物不符的现象。三是实行“提请、审核、批准”三级把关。该院对扣押、处理款物实行案件承办人、科室负责人、检察长三级审查制度,涉案款物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提交科室讨论,形成多数意见并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签批,切实做到权责明确,责任到人。四是实行见证确认程序。扣押过程中,规范填写涉案款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成色等特征,并予以拍照留存,由两人以上案件承办人会同见证人及涉案款物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四份,并签字确认。
三、始终坚持五项原则。严格坚持“五不准、五必须”原则:一是不准以虚假立案方式扣押、冻结款物,必须在正式立案后才能扣押、冻结涉案款物;二是不准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或帐户资金,冻结财产或帐户必须与案件有关;三是不准在立案前扣押、冻结款物,扣押、冻结款物必须在立案后才能进行;四是扣押、冻结涉案款物不准影响个人正常的生活与单位正常的办公、生产和经营活动,扣押、冻结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生活费用和单位正常的工作经营秩序;五是不准使用白条等不符合规定的法律文书,必须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
四、强化落实六项督查。一是强化“一把手”督查。在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过程中,除由侦查部门提出意见,分管副检察长签批外,坚持“一把手”亲自听取汇报后审批,重大事项由检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二是强化行装部门督查。对侦查部门告知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行装部门负责人如实登记,防止遗漏差错,并重点对侦查部门是否在三日内及时移交扣押款物、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事项进行督查。三是强化专业会计督查。每笔扣押款项直接汇缴本级财政非税账户,逐案设立明细账,运用财务软件严格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及时准确入账,确保账目清晰,账款相符。四是强化案件管理部门督查。对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经审查确系当事人合法财产或与该案件无关,且不需在法庭上出示的,坚持在三日内及时返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诉讼程序终结后,严格按法院判决,对扣押、冻结款物进行处理,七日内办理完相关财政退还手续。在处理扣押、冻结款物中,及时将扣押、冻结款物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并由他们在处理清单上签字确认。五是强化控申部门督查。认真做好控申举报接待工作,对群众来信来访涉及涉案款物查封、扣押、冻结、处理工作的,坚决实行首办责任制,严格督查、跟踪监督,确保有回复、有结果。六是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督查。该院纪检组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和处理涉案款物工作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清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跟踪处理并监督落实。
(鼎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