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业务信息 >> 法治建设 >> 执法监督 >> 详细内容

安乡法院审理首例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6-01-15 16:41:15 【字体:

近日,安乡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了一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依法判决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某(李某的妻子)为李某的监护人。

李某原本在四川某公司打工,两年前通过人行横道时突发的一场车祸让李某失去意识且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生活的压力全压在了刘某的身上。后来,刘某得知李某在某银行有存款,便前去领取,由于不知晓密码,也无李某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的证明而无法取出,无奈之下只能到法院起诉。

在了解刘某家的情况后,承办法官秉着“快立快审快结”的原则,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在收案当天便审查核对了刘某提供的鉴定意见书,随后又亲自前往李某的住所查看其身体状况,并几次到四川调查相关情况。法官通过调查并结合鉴定意见书认为,李某目前身体状况无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完全丧失行为能力。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此类案件。法官高效办案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安乡县人民法院  顾关  谭淑君)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