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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需谨慎 违约担责可追偿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5-06-23 15:36:47 【字体:

  近日,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借款人朱某下落不明,担保人陈某、李某系夫妻,都是某学校的人民教师,经济主要来源便是工资,现对其朱某贷款承担1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朱某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陈某、李某与朱某是同学,在朱某的再三恳求下对其20万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了书面的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朱某经原告多次催讨,偿还了10万元,对余款10万元及其利息无能力偿还,并外出务工致无法联系,而保证人陈某、李某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中,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做了耐心细致的工作。担保人陈某、李某以提供担保时,对担保责任不明确的抗辩,法院让其辨认连带保证责任上的签字以及借款时的影音资料,担保人陈某、李某对需承担的连带责任已无异议,表示暂时没有经济能力一次性偿还借款,并对此担保后悔不已。承办法官告知陈某、李某担保需谨慎,其偿还借款后对借款人朱某仍然具有追偿权,但可能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其问题。

(澧县法院  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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