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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澧县:集中公开判决一批醉酒危险驾驶案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6-07-13 15:39:18 【字体:

2016年7月12日,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审理了一批醉酒危险驾驶案,江某等11人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其中,江某有犯罪前科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赵某、刘某因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被判处拘役二个月,送澧县看守所羁押服刑。夏某等8人被判处缓刑。

2016年5月5日20时许,江某在澧县朱家岗“新狮子楼”吃饭时饮酒,酒后驾驶湘J71G××号轿车从澧县朱家岗新狮子楼回岩子坑的租住地,行驶至澧县澧阳镇解放路与澧州路十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江某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有犯罪前科。

2016年5月16日20时5分许,赵某在澧县百合园对面的“春园农庄”餐馆与刘某吃饭时饮酒,酒后驾驶湘J7ZY××号小型越野客车从饭店出发回家,行驶到澧县解放路与桃花滩路十字路口时,被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6年5月9日19时40分许,刘某在澧县和平街的“捌号餐馆”与顾某吃饭时饮酒,酒后驾驶京P5QH××号轿车从“捌号餐馆”出发到澧县兰江闸,行驶至澧县澧阳镇解放路群玉广场路段时,被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1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何浩 傅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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