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吸食后的烟末仍是毒品
案情:2014年11月以来,被告人夏某从“老四”(未到案)、曹某(另案处理)手中购得毒品后,先后4次向吸毒人员刘某甲、王某、刘某乙出售冰毒3克,从中牟利。2014年12月17日,公安民警对夏某进行人身检查时,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7包,红色药丸4.5粒。2014年12月18日,民警对夏某住宅进行搜查时查获白色晶体3.17克和白色粉末未知物1瓶,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8克。
争议焦点:吸食后从吸管内取出的烟末是否应认定为毒品。
法官解析:夏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瓶中的0.38克灰色粉末不是冰毒,而是吸食后从吸管内取出的烟末,夏某准备二次吸食的,不应计算为贩毒数量,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辩解意见因无相关证据证明,且经科学技术鉴定,此粉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故不采纳该辩解。夏某先后四次向吸毒人员贩毒3克,后被公安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8克,含0.38克烟末,被汉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夏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毒贩一名,有立功情节,可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臧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