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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法院首次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5-05-21 15:03:30 【字体:

  在新民诉法施行以来,安乡县人民法院首次适用了在该法中新增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2013年3月29日,为担保借款人荣某的650万元银行贷款,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一栋的房屋向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本息、诉讼费、实现债权费用等内容,并在安乡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荣某发放贷款后,荣某未依约偿还本付息,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便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已设定抵押的房产。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向被申请人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及相应证据材料,并听取了双方意见。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新民诉法中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遂作出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抵押房产的民事裁定。在该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可依据该裁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的抵押房产。

  【法律链接】

  新民诉法特别程序中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安乡县人民法院  夏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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