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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方面入手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5-08-13 09:34:49 【字体:

    今年以来,汉寿县检察院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统一部署,以“七见”标准为要求,从三个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分步骤扎实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一、从组织领导入手,确保动员部署到位。一是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成立了由党组书记、检察长苏基云任组长,各班子成员、专职检委委员任副组长,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任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文波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活动组织、协调、督查、指导、综合等日常工作。二是详细制定实施方案。根据省、市院的工作方案,结合汉寿检察实际,经院党组会反复研究,找准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需要解决的事项,组织专门力量,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并于3月中旬上报市检察院。三是认真做好活动动员。参加全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3月27日上午,汉寿县院召开了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苏基云出席会议并讲话指出,当前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抓住了促进检察工作发展的“牛鼻子”,强调要把这项工作摆在首位,采取有效措施抓落脚,从而进一步引导干警统一思想、深化认识、直面问题,切实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四是精心组织学习讨论。组织全体检察人员集中学习《中央政法委通报十六起政法干警违法违纪典型案件》、省检察院《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言行规范指南》、《2014年全省检察机关普通刑事案件审查批捕质量情况通报》和《2014年全市检察机关执法状况讲评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工作规范、检察纪律规定。共组织集中学习3场次。要求内设机构紧扣业务执法实际,组织干警学习修改后“两法一规则”、《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学习中,要求人人做好了学习记录。要求以业务线块为单位,就执法办案过程中如何树立正确的执法观、规范司法行为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截至目前,共组织专题讨论10场次。

    二、从问题导向入手,确保查摆问题到位。4月至6月,汉寿县院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查摆问题”阶段,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硬化规定动作,不走形式,不回避问题,坚持到人、到事、到案,查找出了一批具体、典型和带有普遍性、警示性的问题。共查摆出七大类33小项问题。一是内外结合全面摸排问题。从院内部讲,要求各内设业务机构认真梳理本部门不规范司法的突出问题,特别是省检察院巡视组反馈的问题、执法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等,并将梳理列出的问题清单,及时交院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从外部层面看, 5月中旬,院党组选派班子成员带队深入相关乡镇、村居、社区,召开了座谈会,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二是突出重点抓好自侦督察。组织反贪、反渎、公诉部门业务骨干对本院2010年1月至2014年12月所作出不起诉、撤案的职务犯罪案件是否合法规范进行了专项清理、督察。共督察上述案件7件8人。三是点面兼顾深刻剖析原因。各内设业务机构对查明的属点上的具体典型案事例,分析具体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确保纠正到位;案件管理中心对属面上的执法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着重查找思想、制度、管理、作风方面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制定工作台账,进行专门研究。四是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6月中旬,以“深化规范化建设、增强检察公信力”为主题,结合省检察院巡视意见,召开了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各位班子成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全面查摆个人、单位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和方向,出台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五是适时通报典型不规范案件。对司法不规范的典型案件及时予以通报,从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时刻警醒。共通报典型不规范案件3件。

    三、从监督保障入手,确保整治效果到位。今年以来,汉寿县检察院紧跟专项整治活动时间节拍,科学安排,强化督导,接受监督,克服困难,推进专项整治活动顺利开展,全力凸显了专项整治工作效能。一是抓好专项督查。针对自侦、刑检等主要业务执法部门办案任务重、工学矛盾突出、活动任务欠账较多等困难,院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了督查力度,制定了《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欠账”清单表》,发送主管院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签收,并报备检察长,从而积极引导相关办案部门采取措施,及时补上专项整治相应阶段的工作任务。共开展专项督查4次,发布督查通报2次。二是自觉接受监督。启动专项整治工作不久,苏基云检察长主动就专项整治工作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协主要领导作了汇报。5月,根据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内司委《“不捕不诉”案件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工作方案》要求,积极配合做好了对2014年办结的不捕不诉案件清理、评查工作,认真听取评查意见建议,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期间,共清理评查“不捕不诉”案件60余件。三是办好整治专刊。专项整治过程中,该院注重资料积累,抓好信息报送,办好整治内刊。截至目前,共编辑本院《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专刊》5期。

(汉寿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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