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法院适用新刑诉法审结首起刑事案件
1月14日,汉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谢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是自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审结的第一起刑事案件。
被告人谢某自儿子病死之后,性格日益孤僻,情绪常常不稳定,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又因经常怀疑丈夫袁某与其他女人有染,便扬言要毒死袁某。2012年4月27日,谢某在留给袁某的土豆丝中滴了几滴大卫牌溴敌隆杀鼠剂,但袁某未食。第二天袁某将该土豆丝倒给狗吃,谢某拦阻,袁某遂怀疑被投毒而报案。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将谢某带至派出所进行讯问,谢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经鉴定,被告人谢某为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障其辩护权,汉寿法院依法通知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确保其获得公正审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汉寿县人民法院 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