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重点 强化监管 力求审判工作公正高效
近年来,临澧县人民法院在市、县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正确领导与具体指导下,紧扣“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不断强化司法监管,建立和完善审判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司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的良好形象,连续多年被市、县党委政法委评为执法监管工作先进单位,市委政法委先后数次向全市政法系统推介该院开展执法监管工作的先进经验。2010年,被评为全市“文明单位”、“五个一流工程”建设先进法院,司法状况考评进入省市法院先进行列。该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以质量评查为手段,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为重点,严把案件质量关
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该院牢固树立质量至上意识,强化司法监管,加强了对案件的监督和管理。早在1994年,该院就开全省基层政法单位之先河,成立了专门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制订案件质量评查规则,对全院审执结的所有案件逐一进行质量评查与监管,并根据案件评查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和不足分别评等定级,落实案件承办人和各审判业务庭的案件质量管理责任。此后,该院根据案件质量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修订质量评定标准,创新质量监管模式,实行一般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相结合,进一步强化质量管理。2006年以来,该院实行了“一案三评”、“五级把关”的质量监管模式。“一案三评”,即庭(局)质评员于每月18日报送结案报表后至当月底前,对所在庭(局)报结的案件进行初评,拟定案件质量等级和分数,并逐案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各业务庭(局)初评完毕后,于每月底按报结案件数送审管办进行复查。审管办在5日内复查完毕后,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评定质量等次,通知各业务庭(局)将案卷领回整改,案件承办人在3日内整改完毕或对评查指出的问题提出异议后,最后由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整改复查或提出异议的案件进行质量抽查或复核,最终确定案件质量等次。“五级把关”,即案件承办人对各自主办的案件,在开庭审理、证据审查、事实认定、裁判文书拟稿等方面进行初级质量把关;各业务庭(局)庭(局)长对所在庭(局)的案件质量通过承办人指定、裁判文书和诉讼材料的审核等方式进行二级把关;分管院领导对分管庭(局)的案件通过诉讼材料的审核和裁判文书的签发进行三级把关;审管办通过对已结案件的逐一评查进行四级把关;审判委员会对全院案件通过重点抽查与评议的方式进行五级把关,并享有案件质量等级的最终确定权。全院案件质量评查情况一季度一通报,半年一讲评,讲评材料由审管办拟写,审判委员会集体把关,要求解剖个案讲深讲透,指出问题到人到案,对普遍存在的质量缺陷进行重点评析,坚持问题的整改查纠与质量评查并重。这样,该院通过实行“三案三评”和“五级把关”,全院干警的质量意识明显增强,案件质量稳步提高。2010年,该院共评查案件1708件,案件合格率为100%,优秀率为98.2%,二审改判案件仅4件,比上年下降了60%。
“同案不同判”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前些年,该院审管办在质量评查中发现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涉案金额差不多,但判处的刑罚却存在差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伤残等级、事故责任相同,但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却相差悬殊,虽然这些案件的实体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容易引起人们的合理怀疑,影响司法的权威性。为了切实解决好这一问题,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裁判的司法权威性和社会认同度,确保司法公正,该院出台了《关于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定》,明确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具体环节及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制约,规定变更排期开庭时间的,应报庭长或分管院长审批;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报分管院长审批;党委、人大、上级法院及本院院长交办、督办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在裁判前应逐级报告庭长、分管院长和院长。院长、分管院长、庭长不同意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的处理意见的,应要求其复议,经复议后,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院长报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所有案件在报批或提交审委会讨论前一律报审管办备案审查,由审管办提出审查意见,因而较好地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
二、以确保程序公正为重点,规范案件流程管理,严把立、审、执环节关
审判工作的效率应与质量并重。为了保障审判工作的优质高效,该院创新监管手段,狠抓审判流程管理,充分利用本院局域网和“三级专网”这一载体,通过审判流程管理软件,对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实行从案件立案受理、承办人确定、排期开庭、审理执行、强制措施的适用、文书签发、执行款物的发放、案件报结、质量评查、案卷归档等环节的全程管理,每个环节院庭长及审管办都可查阅,内部透明运行,同步生成数据,审管办根据这些数据和信息进行统计、评估、考核,确保客观真实。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环环相扣,不留死角死面,形成严密监管的总体格局。一是把握好立案环节。该院按照案件立、审、执三分离的原则,各类审理、执行案件自立案受理开始,自动生成案号,固定立案日期及审理、执行期限的起算点,立案时间一经立案庭确定,其他任何业务庭都无权变更,也无法在网络上修改,克服了案件立案受理时间上的随意性,杜绝了业务庭私自受理案件、随意使用案号和无案号案的现象。二是把握好案件的分配和排期环节。立案庭将所立案件通过网络分配给各业务庭后,由各业务庭庭长确定承办人,书记员通过网络排定开庭日期,承办人通过查询网络明确自己的待办案件,及时作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按期开庭。落实这一环节,保障了案件的统一有序分配和排期开庭,避免了案件分配、开庭日期确定上的随意性,防止案件开庭审理的拖延。三是把握好案件的审理、执行环节。案件排期后,庭长、分管院长根据网络设置的权限,通过网络监控系统,观看各审判庭、案件审判人员开庭审理的全过程,掌握审判人员庭审驾驭能力的高低,庭审操作是否规范等情况,全面监管审判人员的司法活动,及时指出和纠正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失误,促使审判人员自觉规范言行,严格遵守诉讼程序的规定,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和司法效率,审管办通过网络全面、全程地监管全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运行。在案件审理、执行期限届满前15日,网络自动预警,提示承办人及时结案,若有法定延期事由的,及时办理延期手续,或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此基础上,审管办同时向案件承办人及所在业务庭(局)庭(局)长和分管院领导发出书面的催办、督办函,双管齐下,从而有效地杜绝了超审限现象。为了防止个别审判人员利用当事人的庭外和解制度规避审限管理,该院规定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民商事案件,和解期限不计入审限,但须有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本院是否准许及准予自行和解的期限的书面答复,准予双方自行和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四是把握好强制措施的适用及涉案款物的管理环节。该院规定,对以企事业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以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含财产保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采取强制措施前必须报告主管院长审批;审理或执行中需要采取拘留、罚款、拘传、搜查和对单位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均须报各主管院长审批,并在审管办登记备案。为了加强涉案款物的管理,防止各庭室设立“小金库”,该院将各庭室的印章收归机要室统一保管,并规定全院所有诉讼费、执行费、罚没款、执行款及公告、鉴定、拍卖等事项应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均由行管室统一收取(代收),其他任何二层机构和个人不得收取或代管。法庭预收案件受理费,由当事人将预收款缴入本院预收诉讼费专户,当事人凭银行缴款单回执在法庭立案,法庭内勤凭当事人的缴款回执每周统一在行管室换领一次正式缴款凭证交付当事人。执行款必须由承办人、庭(局)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院长审批后由行管室统一发放,执行款应由当事人本人领取,诉讼代理人及本院工作人员均不得代领。上述工作情况均由案件承办人及时录入计算机,以便于监管。该院通过审判流程的网络管理,确保案件流程的依法运行,增强了司法监管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克服了以往司法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事后性、被动性、弥补性的缺陷,从单一的事后监督向前延伸,强调事后监督与事中管理相衔接,结果监督与过程监督相结合,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力求审判效率大幅度提高。
三、以绩效考核为重点,实行精细化管理,严把司法绩效综合评价关
近年来,临澧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性化审判、和谐审判的理念,将情、理、法融为一体,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和谐统一,增强广大干警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增强司法能力,促进和谐审判。该院狠抓了司法绩效的综合评价与考核工作,每年初均制订了详细的司法绩效综合评价体系实施办法,将司法绩效的各项具体指标要求进一步细化,把结案率、当庭裁判率、案件调解率、执结率等20多项主要指标落实到人,评价到庭,并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不同结案方式,结合质量评查结果,确定不同的奖励标准,对质量评查为满分或不合格等次的,根据标准分别进行经济奖励和惩罚。同时,根据评查结果,实行庭(局)长、分管院领导的责任连带,对于年内出现不合格案件的个人和庭(局),当年不得评先评优,案件承办人两年内不得提拔。这样,该院通过量化工作目标,制订相应的奖罚标准,严格落实司法绩效指标的综合考核和奖惩,实行审判业务庭(局)、审判执行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与其经济待遇和评先评优、晋职晋级严格挂钩,较好实现了司法绩效综合评价的目标监管。通过细化绩效管理,该院的结案率、简易程序适用率、案件当庭裁判率、案件执结率、案件审理执行周期等多项指标均处于全市法院系统前列,体现了司法监管的良好效果。
四、以“案结人服、事了人和”为取向,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严把涉诉信访案件处理关
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要做到胜败皆明、案结事了,妥善处理涉诉信访尤为重要。一方面,为了从源头上减少或杜绝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该院除了健全制度,加强对干警的教育培训和提高案件质效外,着重加强了个案回访工作。该院和县人大内司工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个案回访工作的规定》,将全院审结的所有案件的当事人分地域列明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每名班子成员相对固定地联系1-2个乡镇人大主席团,乡镇人大主席团接到个案回访表后,委托所在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具体开展个案回访工作,回访完毕后,由乡镇人大主席团统一将个案回访表递交法院。个案回访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该院对当事人反馈的情况归纳汇总后,对属于反映干警司法作风、司法廉洁方面问题的,指定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对裁判有疑问或不服的,由主管院长带领案件承办人和庭(局)负责人,并邀请基层组织负责人和负责个案回访的人大代表参加,上门进行判后答疑和说服息诉工作。通过此项活动的开展,能够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心态,及早发现涉诉信访苗头,便于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及时采取措施防微杜渐,从而较好地防止了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该院把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形成了“一把手”总揽抓、主管院长为主抓、立案信访部门具体抓、相关庭室局队配合抓、全院上下齐抓共管的处理涉诉信访工作格局。立案庭归口全院涉诉信访案件的受理,督促相关庭室局队及时办理和回复,做到了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案案有着落。大力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开展了“送一张笑脸、道一声问候、端一杯热茶、搬一个座位”活动,做到接待来访群众热心、听取陈述耐心、解答咨询温心、解决问题诚心,尽力营造宽松的诉讼环境,让每一位来法院的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家庭般的温暖。近些年来,该院通过认真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及时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未出现因处理不当而引发新的矛盾和上访,保持了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的零纪录。
(临澧县人民法院 周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