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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法院三措施规范房屋行政征收案件审理与执行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1-04-11 22:55:43 【字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的公布施行,津市市人民法院为妥善化解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于近日就审理好房屋征收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组织了专题研究,形成如下意见:

  一、深切领会立法精神,把握新旧法律适用衔接。要求在受理和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案件时,紧紧围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立法精神与立法原义,结合实际认真、系统、审慎的处理相关案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法稳妥审理好房屋拆迁部门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出拆迁裁决的行政诉讼案件;审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涉及政府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的非诉执行案件,严格审查标准,依法组织听证,尽量采取协调措施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

  二、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准确把握“公共利益”和“补偿条件”的限制范围,在审判工作中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公共利益”的解释范围,不得随意确定“补偿条件”,严格审查行政机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拆迁群众,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本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切实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司法为民。

  三、建立合理报告机制。对审理和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与涉诉信访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院长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加强法院内部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互通信息,形成司法联动机制,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互相通告,协调解决。

                                 (津市市人民法院 赵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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