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人民法院五措并举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
2005年以来,汉寿县人民法院着力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先后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26名人民陪审员参与了800余件案件的审理,占该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的53.8%,为缓解法院人少案多矛盾,化解社会矛盾起了很好的作用。主要采取了五项措施:
一、精心选任,为人民陪审员依法陪审提供组织保障。为确保《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贯彻实施,该院于2005年初成立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向县人大作出专题汇报后,由人大决定选任名额。制定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对象、范围、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通过县电视台和汉寿县政府网站向全县公开选任条件和要求。有关单位推荐和有意从事陪审工作的人士自荐后,由人大、法院联合对参选人员的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社会阅历、道德水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报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二、建章立制,逐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的使用管理。依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该院工作实际,先后出台了《关于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考核办法》等制度,分别就人民陪审员职务履行、使用管理、考核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使用过程中,既坚持“随机抽取”的选用原则,又充分考虑陪审员区域范围、职业状况及专业特长,做到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多数都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社会影响较大、群体性或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一律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
三、加强培训,着力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技能。在组织部分人民陪审员参加上级法院任职培训的同时,积极创新培训载体、丰富培训内容,采取集中培训、以陪代训、观摩庭审、座谈交流等形式,将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流程、司法职业道德作为基本的培训内容,逐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同审同权,全力维护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赋予人民陪审员完全的审判权,除参与庭审外,还包括阅卷、参加庭审、参与案件评议、协助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权利;陪审员在合议庭有与审判员平等的表决权。如果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将意见写入笔录,人民陪审员有权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职业法官有违法审判或其他不正当行为,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向法院纪检部门提交有关意见。
五、倾力支持,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一是积极争取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支持,从行政经费中拿出经费用于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费、资料费、差旅费和误工费支出,并按一定标准对人民陪审员出庭给予补贴。二是不定期地走访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加强与人民陪审员单位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单位的理解与支持,给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三是实行庭前预约通知制度,尽量防止和解决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和参与陪审的矛盾,得到陪审员确认后,再向当事人发出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传票。
(汉寿县人民法院 丁涛)